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并相繼出現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用卡證券化等。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先后發布的FAS77、技術公報85-2、FAS125、FAS1...
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并相繼出現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用卡證券化等。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先后發布的FAS77、技術公報85-2、FAS125、FAS140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頌的IAS32、IAS39及其修正稿,可以看出在資產證券化的歷史進程中,FASB及IASC為解決證券化業務中會計確認、計量等問題建立完善的會計規范而作的努力。資產轉移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而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是其關鍵。我國于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中包含一系列的金融會計準則,即《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些會計準則雖非專門的證券化會計規定,甚至沒有直接提及證券化,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會計處理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實體(SPE)間的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涉及到采用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而兩種處理方法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這使得證券化會計中資產轉移的確認問題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處理的核心。本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新準則第23號”),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會計處理問題進行詳細分析。
一、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轉移確認方式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SPE間的資產轉移可以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資產出售,其主要的確認依據是“新準則第23號”中所提及的“終止確認”標準。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出售,將該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銷,轉讓利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即為表外處理方法;如果不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擔保融資,該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獲得資金應列入負債,同時不確認轉入利得,即為表內處理方法。
(二)不同處理方法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資產轉移如果采用表外處理方法,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會發生變動,一般表現為風險資產減少和現金資產增加,而負債項目不變,同時因資產轉移所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故發起人的損益表中項目會發生變化;如果采用表內處理方法,則發起人的資產項目除現金外其他資產金額不變,而負債總額增加,同時不得確認轉移利得因而損益表中的項目沒有變化。在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項目都相同。顯然,資產轉移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財務報表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
二、新會計準則中終止確認標準的運用
由于表外處理方法可以使發起人在不增加負債、降低風險資產的條件下取得現金資產、改善資產構成,同時對損益表產生較大影響,因而導致證券化實務處理中出現了假銷售真融資也作表外處理的問題,如世界能源巨頭之一的安然公司就曾經通過大量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操控其財務報表,達到隱瞞其真實的會計信息以欺詐投資者的目的。因此,我國新準則第23號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資產轉移確認方法,以有無“繼續涉入”的終止確認標準作為融資還是出售的判斷標準。
根據新準則第23號,所謂終止確認是指如果發起人將資產的所有權相關的所有或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都轉移給SPE,則證券化資產可以從發起人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中予以轉移。新準則第23號第11條規定,發起人在判斷資產轉移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標準時應注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轉讓后發起人無繼續涉入行為的資產轉讓轉讓后發起人無繼續涉入的行為,即轉讓后的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無或幾乎無任何重大經濟關系,發起人已經通過資產轉移將證券化資產的所有或幾乎所有的風險與收益都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這時可將轉讓后發起人的后續涉入行為認定為“真實銷售”行為。企業應將資產轉移區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新準則第23號第5條規定)。由于部分轉移相對復雜,新準則第23號第6條特別規定了三種情況,重點強調了只有在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量可辨認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其部分轉移,且在該準則第13條規定了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分攤的具體方法。
?。ǘ┺D讓后發起人有繼續涉入行為的資產轉讓相對而言,轉讓后發起人仍繼續涉入的證券化資產行為會增加現行終止確認標準的運用難度。由于發起人的繼續涉入方式多種多樣,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使得發起人的繼續涉入行為不斷地變化,這導致會計準則制定者很難制定更為詳盡的規定,只能用籠統的言辭來說明如何運用終止確認標準,如新準則第23號第11條提到要“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由于發起人的繼續涉入行為的多樣性、隱蔽性等特點,要求相關會計人員在處理具體業務時對資產轉移實質的判斷必須隨著發起人繼續涉入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新準則第23號第11條中列舉了發起人繼續涉入的三種方式,這三種方式目前在金融領域普遍存在,也是發起人最常采用的幾種方式,從而保證新準則第23號以及現行終止確認標準在實務中得以充分運用,同時也盡可能降低資產轉移會計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三、對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準則的評價
?。ㄒ唬┰瓌t導向與規則導向 美國安然、世通等案件的爆發,使得規則導向性的準則一度受到批評,而2002年頒布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則要求SEC應采用原則導向性的準則制定模式。因此,2003年以后美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開始向原則導向性轉變,但仍存在對細節的詳細描述和規范,而美國會計界對原則導向性準則與規則導向性準則的孰優孰劣問題仍爭議不休。筆者認為新準則第23號實際上綜合考慮了原則導向性與規則導向性兩個制定標準,如提出了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等原則性的概念,還對企業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等問題作了具體的描述,這也較好地適應了目前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和會計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現實狀況。
?。ǘ╋L險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 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最初采用的是風險報酬分析法,這種方法適用于較簡單的資產轉移交易方式的會計處理,確認原則主要依賴于發起人是否保留著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收益與風險。隨著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使得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這使得風險報酬分析法在實務中帶有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尤其是安然和世通等公司出現利用美國法規重形式輕實質的盲點,達到其表外處理獲取暴利的目的,使得理論界和實務界開始廣泛批評風險報酬分析法,我國大部分學者也認為我國新會計準則應擯棄此種傳統的分析方法而采用更為合理的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認為資產轉移的確認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而非交易的形式,因此它能有效的克服風險報酬分析法的不足,得到大眾的認可。
而新準則第23號中則同時借鑒了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如新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而新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又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報酬分析法。我國資產轉移會計確認法將兩者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風險報酬分析法在我國仍有其生存的土壤,也能發揮其作用;同時考慮到我國金融行業的全面開放,未來我國金融市場會逐步與世界接軌,金融工具會不斷創新的發展趨勢,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為新準則第23號的應用空間留有余地。
(三)控制與有效經濟控制 目前,我國新準則第23號仍從控制權的角度來定義控制的內涵,即我國的會計準則對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決權識別的方法。筆者認為我國的會計準則應當擴大控制的含義,借鑒國外有效經濟控制的概念從實質控制的角度進行界定,從而進一步確保我國會計準則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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