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就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1.各類型企業按照《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
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就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1.各類型企業按照《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2.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3.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于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4.企業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改革內部分配制度,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計提由企業應付福利費中負擔的保險時,借記“應付福利費”,貸記“其他應付款”;計提在企業勞動保險費列支的各項保險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代扣代繳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時,借記“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稅法規定與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由此可知,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不論其會計上如何處理,只要是按國家規定繳納或補繳的,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
如果某企業2004年為職工計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福利費 1000000
貸:其它應付款 1000000
該企業由于資金困難,截至匯算清繳時僅支付了800000元,還有200000元沒有支付
借:其它應付款 800000
貸: 銀行存款 800000
該企業對以上會計處理沒有進行納稅調整。
現在假定該企業納稅調整前所得為-750000元,除以上項目外再沒有其它納稅調整項目,問該企業2004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多少元。
在實務中,有三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根據《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在稅前扣除;()第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為全體雇員按照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這也從反面說明提而未繳的社保費不得稅前列支,否則就重復列支了。因此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750000-800000=-1550000元。
第二種理解: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750000-1000000=-1750000元
第三種理解:雖然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但財務制度既然規定在應付福利費列支,其實質仍然是在稅前列支了,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750000元。
筆者認為第一種理解正確。這一點江蘇省國稅局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報表中已經明確了,在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和補充醫療保險作為納稅調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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