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解手續費收入稅會處理全匯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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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收入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怎么計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一直是困擾企業財務人員的難題,筆者舉例詳細分析解讀如下: “手續費”就是為代理他人辦理有關事項,所收取的一種勞務補償;或對委托人來講,是屬于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如代購手續費、代扣代繳費用手續費等等 一、商業性的代辦手續費收入 會計處理 收到時,一般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案例:A委托B代銷商品100件,單件成本0.8萬元,單件協議價1萬元,增值稅率13%,按不含稅售價的10%給B提成。B將商品以不含稅單價1萬元標準給C公司。
這里的10萬需要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10/1.06*0.06=0.57萬元 稅務處理 代購貨物行為,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代購貨物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其取得的手續費按照“經濟代理服務”交納6%的增值稅。 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不同時滿足的,按照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企業所得稅按照代理收入作為計稅收入申報納稅 二、代扣代繳稅金的手續費收入 主要介紹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 會計處理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收入計入“其他收益”。 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個人所得稅法明確支付單位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 1.是否繳納增值稅 個稅手續費返還是否繳納增值稅,目前并沒有統一規定,各地執行口徑不一,具體以當地稅務局政策答復為準。 大多數地方均答復,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7年01月17日答疑來看,“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是按照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可以看出總局口徑是認為個稅手續費返還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少數地方,例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未對個稅手續費返還出臺具體規定,比照原營業稅政策不征收增值稅。具體可參考青島市稅務局發布的《營改增政策大輔導-金融業一般納稅人專項輔導》:“企業按照法定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問題”,解答:“稅務總局未有具體規定前,暫比照營業稅相關政策不征收增值稅” 2.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收到的個稅手續費返因不具備財政專項用途的性質,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因此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3.再支付給個人時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一般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具體以當地稅務局的政策答復為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8年之前的解答—— 南京某企業為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勞務報酬等款項時,代扣了相關稅款。單位從稅務部門取得手續費后,將一部分手續費獎勵經辦人員。企業財務人員向稅務部門咨詢,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如何納稅? 根據稅法規定,“三代”(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對企業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服務業”稅目中“其他服務業”適用稅率5%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取得的“三代”手續費屬于應征稅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文件也有明確規定,對于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又明確:儲蓄機構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儲蓄機構內從事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