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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海南省商業集團公司(下稱海南商業公司)。
被告:黑龍江省海林林豐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林豐酒業公司)。
被告:海林市國家稅務局(下稱海林國稅局)。
1992年9月9日,海南商業公司與東南亞國際貿易公司(香港)在深圳簽訂了7萬米玻璃纖維鉑金布售貨合同,總貨款595000美元。為落實售貨合同約定的出口產品,1992年9月11日,海南商業公司與林豐酒業公司下屬單位海林縣玻璃纖維布廠(下稱纖維布廠)簽訂了7萬米玻璃纖維鉑金布購貨合同。合同約定:
價格每米64.77元,貨款總計人民幣4533900元,貨物驗收、報關出口后一次性付清;交貨地深圳北站。按照國家出口、報關、退稅法律法規規定,纖維布廠供貨必須隨貨移交生產廠家的完稅發票。合同簽訂后,海南商業公司派業務員陳某到纖維布廠辦理驗貨、發貨手續。纖維布廠以生產廠家名義出具了完稅發票,海林國稅局出具了已征稅證明。1992年9月26日,海南商業公司據此證明先辦理了報關出口手續。9月28日,在唐勇、張林科的參與下,以三角方式結賬,海南商業公司撥人纖維布廠賬戶4533900元,唐勇又于當日將其中4194750元轉出炒匯分撥到海南商業公司賬戶。1992年10月8日,海南商業公司辦理了出口退稅。
1993年6月9日,牡丹江市國家稅務局查出出口的7萬米鉑金布不是纖維布廠生產,而是以每米0.22元從外省購進的,纖維布廠開具的發票及海林國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是虛假的,并函告海口市國家稅務局,這是一起騙取出口退稅案,已由檢察機關查處。海口市國家稅務局即以市稅(1993)退字第42號通知,責令海南商業公司繳回已退稅款829703元。1993年7月24日,海南商業公司按通知如數上繳了此款。海南商業公司遂以林豐酒業公司、海林國稅局共同實施侵害,造成其巨大經濟損失為由,向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其損失。
原告海南商業公司起訴稱:我公司經調查,被告林豐酒業公司下屬纖維布廠所供我公司7萬米纖維鉑金布是從浙江金華購進的,并非自產。被告林豐酒業公司、海林國稅局惡意串通提供假發票、偽證明,致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其中海林國稅局出具偽證對造成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纖維布廠工商登記為非法人組織,系林豐酒業公司的下屬部門,纖維布廠行為的后果應由林豐酒業公司承擔。請求二被告賠償損失。
被告林豐酒業公司答辯稱:我公司不是被告。原告與纖維布廠簽訂的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已退稅,不存在糾紛。我公司出具的假發票與原告經濟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假發票是詐騙分子張林科騙取出具的。原告稱我公司與稅務機關惡意串通不正確。
我公司與稅務機關都是受犯罪分子欺騙開具假票證的。此案系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原告的處罰,原告不服,應屬行政案件。
被告海林國稅局答辯稱:我局出具已征稅證明,在辦理退稅業務中不是必經手續,對本案不起決定作用。我局出具的虛假完稅證明只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對原告并未構成侵權。財政部(87)財稅字345號文件規定,出口產品退稅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纖維布廠未征稅,??谑袊惥质绽U原告已退稅款是正確的。
原告在此筆交易中虛抬價格,將0.22元/米的鉑金布以64.77元/米價格購進出口,其本身就有騙稅的故意,應當受到處罰,其損失應自行承擔。
??? 愛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87)財稅字第345號《關于出口產品退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我國出口產品退稅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被告林豐酒業公司不是生產玻璃纖維鉑金布的生產廠家,沒有向國家繳納稅金,不存在退稅。造成本案糾紛是詐騙分子張林科、唐少勇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國家退稅款造成的,此案已經海林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故原告海南商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于1996年3月8日裁定:
駁回原告海南商業公司的起訴。宣判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間未上訴。
??? 唐勇、張林科共同故意實施的結果破壞了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秩序,侵害國家的利益,構成犯罪,應受刑法的處罰。根據財政部(87)財稅字第345號《關于出口產品退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產品退稅應本著“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被告林豐酒業公司不是生產玻璃纖維布的廠家,沒有向國家交納稅金,不存在退稅。造成原告海南商業公司損失的原因,是張林科、唐勇偷稅所致,此案已經海林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海林國稅局出具完稅證明,不是出口退稅的必然要件,與出口退稅無因果關系,原告請求被告海林國稅局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本案原告出口的貨物實際上沒有被征過稅,其已辦理的退稅應被追回。原告對所面臨的情況,如何主張權利,確實也存在多項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按當事人的選擇,確定訴訟的性質,而不是從其還有其他司法救濟手段,排除當事人的選擇。原告不存在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問題,對這種結果只能接受,對由此受到的損害,只能循因果關系的聯系,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而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并不能彌補其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原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經濟損失得到補償,這也是其作為法人所直接追求和實現的目的。因而,原告絕不會在沒有絕對把握下放棄民事手段而去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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