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份合同中查出的偷稅案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2004年4月,大連國稅第四稽查局對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度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該企業成立于1997年5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業務以銷售計算機硬件為主,同時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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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大連國稅第四稽查局對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度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該企業成立于1997年5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業務以銷售計算機硬件為主,同時兼營軟件開發。2003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8,303,135.05元,銷項稅額1,411,532.95元,進項稅額1,392,550.75元,應交增值稅24,741.70元。
??? 稽查人員通過對報表、賬簿和憑證及發票的檢查,沒有發現問題,但在審核其所簽定的合同中發現了疑點。該企業2002年7月與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總造價為178萬元的EPR工程項目,工程于2002年1 2月竣工驗收完畢,并交付使用。由于對方未能及時結算工程款,該單位只將工程預付款(預收貨款)的51萬元做了銷售處理,余款127萬元于2003年3月僅就其中的97萬元做了銷售處理,計算了銷項稅金,尚有30萬元因對方貨款未付清,仍掛在“其他應收款”帳上,未計算銷售收入,未核算銷項稅金,造成少繳增值稅5.1萬元。
??? 稽查人員在向企業及時宣傳稅收政策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少繳的5.1萬元稅款予以補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其延期交納的97萬元(三個月)、30萬元(十四個月)按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合計為O.89萬元,并處以O.5倍的罰款,罰款額為2.55萬元。滯、補、罰合計為8.54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該公司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交付使用后,本應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轉收入,計算銷項稅金,但該公司從自身利益方面考慮,按對方付款的額度多少作為結轉收入的依據,其做法顯然是稅法所不允許的。企業間因經營需要所簽訂的合同是企業商事活動的重要憑證,也是稅務稽查人員依法對企業經營活動中是否履行納稅義務進行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一些企業在合同履行后,往往以對方未全部結清貨款為由,將銷售收入掛在往來帳上,隱瞞其真實銷貨行為,這是一種不法的偷稅行為。因此,其他企業要引以為戒。同時,稅務稽查人員對企業檢查時,要加強對合同審查,要注意合同履行的具體時間,中斷或變更的原因,仔細核對其發出商品(庫存商品)或經營費用(合同、發票)等重要憑證,與帳簿加以核對,透過表面,查深查透,切不可就帳論帳,給不法者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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