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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法規定其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在計算減免期限時,應從開始獲利年度起考慮。因此,在進行稅收稽查時,必然要涉及“開始獲利年度”的界定問題。實際上,可以從以下兩點檢查:?
??? (一)企業開始獲利年度,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期有虧損的可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在5年的期限內逐年結轉。以補虧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限,應當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檢查中應密切注意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的確定,看企業是否故意或無意推延第二個獲利年度,而且獲利年度連續計算也是一條重要的規定,應查看企業有無因中間虧損而推延免征、減征期限的情況。
??? (二)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此外,企業開辦當年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所得適用全額稅率,應檢查企業該年度會計報表、納稅記錄,確認其計算是否正確無誤,計算錯誤者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 【案例】深圳經濟特區某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1985年8月開業,生產期為20年。該企業1985~1993年的經營及納稅情況如下:(此處僅指企業所得稅)
??? (1)1985年獲利60萬元,納稅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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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86年虧損20萬元,沒納稅;
??? (3)1987年獲利50萬元,沒納稅;
??? (4)1988年獲利60萬元,沒納稅;?
??? (5)1989年獲利50萬元,納稅5萬元;
??? (6)1990年虧損10萬元,沒納稅;
??? (7)1991年獲利30萬元,納稅2萬元;
??? (8)1992年獲利50萬元,納稅5萬元;
??? (9)1993年獲利70萬元,納稅10.5萬元。
??? 該企業為設立在深圳經濟特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稅法規定,適用15%的稅率,且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待遇。從該企業的納稅情況來看,1985年開業當年雖獲利但未計算減免期限,從1987年開始享受“二免三減半”,其中1990年發生虧損,從而把減免期推延至1992年。
???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開業當年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限,但當年獲利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該企業把1987年確認為開始獲利年度符合稅法規定,1985年按15%的稅率納稅也是正確的。按規定,企業免稅、減稅期應連續計算,因此該企業1987年、1988年可享受免征優惠,1989年到1991年可減半繳稅,自1992年起應全額納稅。但實際中,該企業1990年度發生經營虧損10萬元,從而把減免期推延至1992年,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說,1992年,該企業適用稅率為15%(而非10%),應補繳稅款2.5萬元[50×(15%-10%)]。
??? 該企業1993年的納稅處理是正確的。
??? 補提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5000
?????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000
??? 實繳所得稅時:
???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000
????? 貸:銀行存款???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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