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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水友大家好,歡迎來到木水吹稅時間!
新的一年開始了,各位水友,是否為公司與老板之間的往來款而感到煩惱呢?清往來又沒那么多錢,不清放在那又擔心有風險。
具體有什么稅務風險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東個人與公司存在大額往來款的稅務風險吧。
眾所周知,很多企業,尤其是民企的老板,都有一種錯覺,認為自己投資設立公司,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所以偶爾會從公司抽調資金供自己使用,當公司經營資金不足時,又有可能股東自己墊款給公司使用。當然,還有可能有種種見得光、見不得光的原因,造成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經常掛著大額的往來款,年末了也沒法清掉。
其實,這類往來款,站在公司會計賬面的角度看,就只有兩種余額,其他應收款年末余額和其他應付款年末余額。兩種余額對應著不同的稅務風險,下面木水分別探討。
首先分享其他應收款年末有大額對股東個人余額的稅務風險(即股東無償占用公司資金)。
這種情況無論在公司層面,還是股東(自然人)層面均存在稅務風險。
一、公司層面
公司存在增值稅風險,相當于公司無償向股東個人提供貸款服務,有可能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法條速遞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ㄒ唬﹩挝换蛘邆€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解釋
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資金被股東無償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向股東無償提供貸款服務,需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的。
這個規定產生的問題
1.視同收取的利息金額怎么確定
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照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利息金額):公司自己最近時期同類服務銷售額、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服務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
一般的制造業或者商貿公司,都沒有銷售貸款服務的,所以這個方法基本用不了。
至于其他納稅人,當然有貸款服務了,尤其是金融企業,那么要按照什么金融企業的同類服務利息才能作為本公司視同收取的利息金額呢?各金融企業的不同類貸款利率是千差萬別的,加上這種無償占用資金的行為,基本就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也就是說,“貸款”期限是“無限期”的,怎么定同類服務的利率?實務中,為了平衡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利益,有試過使用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的,現在LPR接管了部分貸款基準利率的功能,那么在部分情況就使用LPR唄。但問題又來了,即使是央行貸款基準利率(包括LPR)也是有不同期限的貸款利率不一樣的啊,這種“無限期”的占用資金行為,應該選擇什么期限的基準利率比較合適呢?選擇最長期限的貸款基準利率嗎?
既然其他納稅人的同類貸款服務利率也那么難找,實在找不到,能不能用組成計稅價格?那么問題來了,公司這些被占用的資金原成本是多少?如果是借款的資金,是否借款利率可以作為成本?如果是自有資金呢?成本為0?那么成本利潤率又是多少?按照原增值稅的一般規定10%嗎?
由此可見,無論用什么方法確定視同收取的利息金額,都存在種種難題。
2.納稅義務什么時候發生
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
?。ㄋ模┘{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
由于貸款在增值稅上被看作服務,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視同貸款服務完成的當天咯。那么視同貸款服務什么時候是完成的當天呢?因為沒有合同約定計息周期啊,所以是還款的當年才叫完成的當天嗎?但是正如上面所說的,這種無償占用資金的行為一般都是“無限期”的啊,如果股東一直不還,那是不是公司一直就不用交增值稅?
綜上所述,就算真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也是很難找到合適的銷售額(應收利息)去作為計稅依據的。與其這樣,倒不如不征算了。從增值稅法的征求意見稿里面,我們都可以看到這個方向,因為意見稿中,對視同應稅交易的規定,就沒有了無償提供服務的條款,也就是說從立法者的角度看,他們也知道某些服務是很難視同銷售的,與其花費那么大的力氣,造成稅企爭議,不如不征算了。當然了,這只是征求意見稿,最后怎么樣,還得看終稿啊。
且慢!為啥木水在公司層面的時候,不說有企業所得稅風險呢?對啊,企業所得稅也有視同銷售的呀,為什么不講?
我們先看看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規定唄。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友們看到了嗎?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規定里面,并沒有對外無償提供資金使用權的情形。水友們可能有一個疑問,既然增值稅里面貸款屬于銷售服務,那么企業所得稅里面的勞務是不是也包含了貸款呢?答案是并沒有,為什么這么說?因為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里面有對利息收入進行明確規定,其并沒有并入提供勞務的范疇而是單列作為一種收入來處理的利息收入。所以木水認為上述的視同銷售規定,并不包括無償提供資金使用權的情形。
二、股東個人層面
當占用資金的股東是自然人股東時,在股東層面就會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風險,當然,由于個稅是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繳的,所以公司層面其實同樣存在未按規定扣繳個稅的風險。下面我們看看相關規定。
法條速遞
《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簡稱“158號文”)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釋
年末如果對個人股東的其他應付款還存在較大余額,證明股東在占用公司大量資金且納稅年度終了后仍未歸還,當然,如果公司能證明這些資金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了,那就不用視同分配紅利,但是,既然資金已經被股東占用了,也就是到了公司的體外,怎么樣才能證明這些體外的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呢?這不就等于承認公司在賬外經營嗎?所以,這個用于生產經營其實基本是找不到證據的,找到也是搞死自己的證據。所以,只能交個稅了唄。
而且公司同時存在未按規定扣繳個稅的行為,會有被稅務局處罰的風險。
公司占用股東資金,即年末其他應付款中存在大額對股東個人的余額的稅務風險。是不是把上述兩個層面存在的稅務風險反過來就行了呢?當然不是。下面木水也是從公司層面和股東層面分別探討。
一、股東個人層面
為什么本期木水先分享股東層面呢?因為,不同點就在這里。
自然人股東墊資給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呢?同時,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視同收取了利息而繳納呢?
木水先給大家一個定心丸。以上兩個問題,答案都是否定的??!
不知道各位水友是否還記得,上一期中,辦法第十四條的視同銷售規定是長什么樣的?
不記得的話,再給大家看看。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ㄒ唬﹩挝换蛘邆€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各位水友看到了嗎?視同銷售服務的主體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而并不包括自然人個人,所以個人股東為自己的公司墊資經營,只要沒有約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實際上并未收到利息,那么就不用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了。
至于個人所得稅方面,木水在通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關于視同取得個人應稅所得的規定,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需要視同取得應稅所得征稅的,就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墊資給自己的公司,只要沒有約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并未實際上并未收到利息,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層面
在公司層面來說,就相當于借入了股東的款項用于生產經營。如果本身沒有約定需要支付股東利息,那么,就不存在關聯方借款利息扣除的問題,也不存在個稅的扣繳義務,還會有什么風險呢?
其實,可以說還存在現實中的風險和“想象中”的風險。為了激發水友們的腦洞,木水先分享一下“想象中”的風險。這方面,稅務機關的評估或者稽查人員想象力是比較豐富的,也是因為某些企業太會玩了。所以在稅務局的眼中,大額其他應付款余額,可能會存在如下的風險:
?。ㄒ唬┵~外經營取得的款項需要補充入公司作為經營資金
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賬外經營業務,那么銷售收款的資金就只能留在體外,但是公司的發展擴張是需要資金的,這時,就要通過股東借款的形式借入資金用于經營了。因此,稅務局對大額的其他應付款余額,有可能會將其“想象”成企業存在賬外經營業務的情形。
?。ǘ┵徺I虛開發票的回流資金
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開具發票,開票方收取開票費進行牟利,受票方拿到虛開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少繳增值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
既然業務是不真實的,那么購買這部分“貨物、服務等”的款項也不可能真實的支付出去。不法企業為了把業務做“真”了,一般會把相關款項支付到開票方賬上,然后通過各種方式,開票方把扣除開票費后的金額“回流”到受票方。但回流肯定不能直接轉回受票方公賬的,只能通過其他賬戶轉回。這時候,資金又變成體外的了,在企業需要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時,可能又要通過“借款”的方式借入這部分資金了。因此,稅務局對大額的其他應付款余額,有可能會將其“想象”成企業存在購買虛開發票虛抵進項稅的行為。
腦洞中的風險分享過了,那么現實中的風險是什么呢?
主要就是企業所得稅的風險,不是關聯利息扣除的問題,而是以下這規定。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解釋
如果企業長期存在大額的其他應付款,超過三年(因為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超過了,債權人就會喪失勝訴權,除非債務人自愿還債了),稅務局就可能會認為這些應付款項是“確實無法償付”的,會作為其他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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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公司占用了股東資金的稅務風險。到此,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互相無償占用資情況的稅務風險已經分享完了。風險是真不少啊,水友們如果自己的企業也存在這種情況,有條件的話還是合理有序的清理一下吧。
以上就是股東占用了公司資金的稅務風險。本期的分享到此結束,歡迎各位關注公眾號“稅月有情”并轉發木水的文章。有興趣跟木水交流稅收業務的朋友,歡迎添加微信(微信號:gisondai)私聊。下期見,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