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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由于增值稅進項抵扣嚴重不足,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向用廢企業銷售貨物時,幾乎是按照銷售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加上附加稅費,回收企業的稅負遠高于一般行業企業水平,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利潤空間大大壓縮,多數企業的回收業務出現虧損。2009年之后,多數地方政府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通過招商引資吸引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入駐,以地方財政返還的形式減輕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稅負壓力。然而實踐中,為解決企業經營中稅負過重的問題,部分企業實施了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筆者結合代理的廢舊物資行業虛開案件,對兩種常見的虛開發票行為及其成因進行分析。
一、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稅收環境發生根本變化
自1994年——2008年,國家針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增值稅分階段出臺了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稅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至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稅[2001]78號文規定了“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免稅政策以及“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自此,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享受到我國開征增值稅后力度最大的稅收優惠政策,該階段也成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數量及業務量集聚爆發的時期?!吧簟獜U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用廢企業”的交易模式不僅解決了用廢企業取得發票的難題,也分擔了用廢企業對于廢舊原料初步篩選、分揀的工作,有效的促進了資源回收、推動了循環經濟的發展。
2008年,由于政策導向發生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財稅[2001]78號文中的免稅政策及抵扣政策,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的問題愈發凸顯。究其原因是回收經營企業80%以上的供貨商是散戶,這些散戶不愿開具增值稅發票,即使開具也僅能適用3%的征收率,導致回收企業進項抵扣嚴重不足;而從產廢企業購買廢舊物資的比例偏小,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進項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過程中常見的虛開行為
由于增值稅進項抵扣嚴重不足,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向用廢企業銷售貨物時,幾乎是按照銷售額全額繳納增值稅,加上附加稅費,回收企業的稅負遠高于一般行業企業水平,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利潤空間大大壓縮,多數企業的回收業務出現虧損。因此,自2009年之后,多數地方政府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通過招商引資吸引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入駐,以地方財政返還的形式減輕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稅負壓力。為解決企業經營中稅負過重的問題,部分企業采取了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目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過程中常見的虛開行為主要包括:
?。ㄒ唬┯脧U企業讓回收經營企業為自己虛開發票
在稅收優惠政策及地方財政返還政策的支持下,部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總體稅負率得到了適當的降低和控制,因此一些用廢企業出于降低生產成本的考慮,在從散戶采購廢舊物資時會主動尋求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合作,讓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散戶和用廢企業之間建立購銷關系。這種業務模式通常是用廢企業發起和主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根據用廢企業的實際采購情況收取貨款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業務模式本身符合稅法規定,但是某些用廢企業為了虛假抵扣稅款、虛增生產成本,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采用欺詐的手段,即通過偽造過磅單、入款單等憑證和提供虛假銀行賬號的方式,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其多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實現虛抵增值稅的非法效果。
?。ǘU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非法購買發票
另一類常見的虛開犯罪行為是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為了進一步降低自身稅負率,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其他企業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類虛開行為中沒有真實的貨物來源、不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發票所載的品名、數量、金額等具體信息均為虛假捏造。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明知沒有真實貨物交易而取得并認證使用此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騙抵國家增值稅稅款的主觀故意,且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取得此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達到了少繳增值稅稅款的目的,造成了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因而,此類行為是典型的虛開行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屬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三、虛開責任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界定
這是兩類常見的虛開犯罪行為。但是第一種情形中,對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開票行為和用廢企業的受票行為如何定性,需要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進行界定。由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對于用廢企業在合作中通過虛增貨物數量虛增進項抵扣的舞弊行為并不知情,主觀上不具有通謀虛開的故意,且開出的增值稅發票均已完稅,因此對其不應追究虛開的法律責任,而用廢企業出于惡意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其為自己多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具有虛開的惡意,且其通過虛增進項抵扣減少應納稅額造成了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因此應由用廢企業承擔虛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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