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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匯繳序幕已然拉開,及時取得合規票據入賬,又是財務人員的一項重擔。一切自以為的、習慣性的而未體系化理解法財稅知識的做法,都可能存在你遲早要面臨的風險。就如空氣污染,可能不會一口斃命,但已悄悄侵蝕了你軀體的健康,在生命的某一刻償還時才會清醒地認知代價。
以普通發票報銷充抵獎金入賬,我相信你沒干過。權當敲敲警鐘,了解一下河北保定徐水區法院判例。如果你是財務人員唐某,應如何謹慎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一、法院判例分析
1、判決書中“唐某甲亦表示同意”。
這可能是財務人員的通病,輕易或隨意同意老板的不合理要求。財務人員應對老板的要求提出具體看法、提示風險,尤其不能主動提出不合法的主意。
“經審理查明,20**年8月至20**年3月間,徐水縣**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劉某甲為達到給員工發放獎金及績效工資不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要求該公司財務經理被告人唐某甲虛開發票,以沖抵公司員工發放的績效獎金入賬,唐某甲亦表示同意。在新大公司與深州金糧飼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糧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唐某甲多次通過金糧公司財務經理被告人盧某虛開普通發票14份,虛開金額總計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虛開發票沖抵了新大公司給員工發放的獎金、績效工資及其他工作費用?!?/p>
2、虛開發票罪,何謂情節嚴重?
虛開普通發票金額是多少才屬于情節嚴重呢?判例中虛開普通發票金額累計1046481元,就屬于情節嚴重,104萬元的普通發票讓三個人被判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唐某甲、盧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普通發票金額累計1046481元,情節嚴重,侵犯了國家對發票的管理制度,已構成虛開發票罪。”
雖然104萬支出是真實的給員工發放的獎金、績效工資及其他工作費用,并非虛增的支出。但判例僅就該虛開本身的業務,因沒有真實貨物交易而判定為虛開普通發票,也未作造成少繳稅費的情形延伸。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未見對虛開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作具體解釋,觸碰“情節嚴重”的風險極大。
3、按老板要求找人虛開,不屬于從犯。
“關于劉某甲、唐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劉某甲、唐某甲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某甲、唐某甲明知公安機關對其已發出傳喚證,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才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二人不屬于自動投案;關于唐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唐某甲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唐某甲雖按照劉某甲要求,找到盧某虛開發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屬于從犯,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虛開方的涉稅風險
1、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非法代開,都屬于虛開發票行為。不要輕視為別人、或介紹別人、或沒有代開資格的,隨意開具一張沒有實際交易的發票,法律風險是確實存在的。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相應的稅收處罰及移送司法機關。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虛開普通發票金額達到多少,才應移送司法機關,沒有具體標準,也存在未按規定移送的執法風險。
3、對納稅信用評級的影響。
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第六條第五款規定,關于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以該情形在稅務管理系統中的記錄日期確定判D級的年度,同時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記錄。
D級納稅人:專票領用按輔導期政策辦理,普票領用交(驗)舊供新、限量供應;出口退稅嚴格審核;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資料;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檢查頻次,對其違法違規的處罰,不得適用規定幅度內的最低標準;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標、從業任職資格、生產許可、資質審核等予以限制或禁止;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直接判定為D級。
對于判例中的虛開方,依征管經驗判斷,極大可能是因存在大量未開票收入而產生“富余票”,有建立內外“兩套賬”的可能,應重點檢查其未開票且未申報的收入。
三、接受方少扣員工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判例僅對虛開發票行為予以刑罰定罪,稅務機關應追繳因此造成的少繳個人所得稅。
1、處罰條款的適用。
判例中,公司主動為員工虛開發票沖獎金的,適用征管法69條的應扣未扣是否恰當呢?是否適用征管法64條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呢?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六十四條釋義,“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而且該行為并未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后果。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屬于偷稅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p>
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條的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后果的情形;如果造成不繳或少繳的,適用63條時,指的是已扣稅款,而非判例中造成員工自身應繳少繳的個稅。
因此,63條和64條的處罰情形,都不適用以票充獎金而造成員工少繳個稅的情形。
得“一葉稅舟”葉老師點撥:應扣未扣,關鍵在未扣的結果,而不論造成未扣的前提原因。所以,此情形仍應適用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處罰規定。
2、限期補扣。
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得“Marylouyan”嚴老師點撥:應考慮具體征管需求,總局有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扣的規定。
國稅發[2003]47號是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操作層面的具體細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政策變化,原細化內容已更新或廢止,除第一條被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廢止外,其余內容并未及時修訂或廢止。并且,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屬于增加其應履行的義務,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是否匹配,值得商榷。
四、接受方企業所得稅的追溯調整
1、虛開發票所列支的費用支出,作費用支出的追溯調減。
其一,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其二,虛開發票,屬于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三,涉及以前年度的,應追溯調整。
2、已補繳個稅的實際獎金支出,作工資薪金的追溯調增。
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3、因追溯調增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可作當年三項經費列支基數?
如果當年三項經費有超標未予當年扣除或作結轉扣除的,應可作列支基數,相應予以逐年調整。
五、其他影響
存在“以票充獎金”等發票報銷情形的,賬面實發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被降低。
1、社會保險費、殘疾人保障金基數降低,企業應依規補繳少繳部分。
2、離職補償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本人工資計算,影響員工的離職補償和工傷賠付。
3、個人主動以票報銷沖減工資薪金而被補稅罰款的,會影響個人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