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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款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在稅務機關沒有確定該異常憑證屬于下述列舉憑證前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
三、案例說明:
A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向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采購鎂砂,在2018年1月24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99914.53元,進項稅額16985.47元,合計116900.00元,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并已支付款項,A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勾選并按規定在2月15日申報抵扣。在2018年5月20日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B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發來的失控發票通知,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上述專票對應的進項稅額16985.47元在1月份所屬期作轉出處理,并形成應納稅額及滯納金。
分析:
1、A公司取得異常憑證,按規定已抵扣進項稅必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在1月份的所屬期轉出進項稅額,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文件中并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在征納過程中稅企雙方產生了不同的意見。稅務機關認為在1月所屬期轉出,而A企業則認為應在通知的5月份所屬期轉出,而稅務機關卻拿不出明確依據來說服納稅人。
3、在認證抵扣所屬期轉出進項稅額可能導致當期繳納增值稅,進而產生補稅及滯納金的可能,但后續如果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但滯納金退還難將是面臨的現實問題。
4、建議總局明確異常憑證進項稅額轉出時間及后續退稅、退滯納金等一系列實際征管問題。
5、如果稅務機關沒有對A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定性的話,則A公司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