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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行業一直是稅務稽查、稅收專項檢查的關注重點。房地產商成為偷稅大戶,早已不是什么新聞。從法律實踐看,房地產企業偷稅手法五花八門,有的少結轉商品房銷售收入,有的虛列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有的多列財務費用、多開支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有的少申報繳納房地產稅,有的則不按規定申報或采取虛假納稅申報和隱匿收入等手段少申報繳稅。偷稅行為因其嚴重程度不同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本文從對兩則案例的研究入手,對房地產企業因偷稅行為構成逃稅罪的情況進行分析,供各房地產企業引以為戒,提高警惕。
一、房地產公司逃稅罪案例分析
?。ㄒ唬┒悇諜C關未處罰直接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逃稅案
1、案情簡介:衡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取得稅務登記證,由倪某彪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實際經營管理。該公司自2008年至2014年在衡水市休閑廣場北側開發“中央花園”項目期間,應納稅款共計25828894.67元,采取虛假申報、不申報的方法逃避繳納稅款共計5850494.08元,逃稅比例占應納稅額的22.65%。案發后,被告單位將所欠稅款全部補繳。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倪某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2、法院觀點:衡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被告人倪某彪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責任人,對單位實施的逃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亦構成逃稅罪。
案發后,被告人倪某彪作為被告單位直接管理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單位的犯罪事實,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倪允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予從輕處罰。
被告單位主動補繳全部稅款,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倪允彪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倪允彪有悔罪表現。
3、判決:一、被告單位衡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一百萬元(已繳納)。二、被告人倪某彪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4、分析:本案中,衡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虛假申報、不申報的方法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兼具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性。稅務機關稽查中未做行政處罰,直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故因不滿足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房地產企業及其直接管理人均構成逃稅罪而受到刑事處罰。
?。ǘ┒悇諜C關強制執行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仍要承擔刑事責任案
1、案情簡介: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間,綏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違規銷售公司建設的綏濱縣某小區樓房,先后與綏濱縣居民王x、謝xx等44名購房者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以購借建筑款的收款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售樓款共計人民幣4548221.63元。該公司在取得預售樓房收入后,沒有向綏濱縣地方稅務局如實申報,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逃稅金額共計人民幣378497.49元。案發后,綏濱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納稅金等款項人民幣71399.23元,審理過程中又交納稅金、滯納金等款項人民幣467871.20元。
2、辯護人的意見: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向有購房意向的人借款,不是銷售,不應納稅,且稅務機關已對吉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做出強制執行決定,故不應再做犯罪處理,被告人無罪。
3、法院觀點:認購書載明了出賣人、買受人、所購房屋基本情況、計價方式與價款、面積確認及差異的處理、交付期限、裝修標準、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完全不是借款內容。且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購房者出具的收據雖標注了”購借建筑款”字樣,但上面也都載明了認購的樓房位置、價款、面積、交款方式等內容,有的收據上還有被告人欒xx簽的”如2012年8月20日不開工,返回此款,保留定金一萬元,以后價格不變”內容。因此,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借款。
稅務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在有收入的情況下進行零申報,逃稅數額較大,涉嫌犯罪,于15日屆滿后的第三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沒有剝奪被告單位的權利。移送案件并不須以行政處罰程序結束為條件。
辯護人關于稅務機關已下強制執行決定,應以拍賣款抵繳稅款的辯護意見,經調查稅務機關,由于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沒有售樓許可,且被告人欒xx不向綏濱房產處提供明確房源,無法備案,造成執行決定沒有執行,同時稅務機關認為對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達強制執行決定不影響移送犯罪,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4、判決:被告單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已繳納27萬元,折抵行政罰款29138.90元,其余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二個月內繳納);被告人欒xx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5、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錯誤理解逃稅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的規定,以致獲刑。
二、逃稅罪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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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逃稅罪與偷稅行政違法行為比較分析
?。?)從前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逃稅數額、比例仍然是認定偷逃稅屬于行政違法行為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的重要界限。
?。?)刑法中逃稅罪的規定將逃稅的手段概括規定為“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而《稅收征管法》仍然與原刑法條款保持一致,采用列舉式規定。顯然,在偷逃稅手段方面,逃稅罪的刑法規定是更為周延的。
(3)某行為是否構成稅收違法行為之偷稅行為,只看客觀還是要考慮主觀,稅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爭議。而某一行為要構成逃稅罪,行為人必須存在主觀故意。
?。ㄈ┬姓幜P與刑事處罰相銜接的問題
1、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稅收行政違法案件稅務行政機關是否仍需要報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可知,對同一涉稅違法行為又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享有追訴權與處罰權。
存在疑問的是,稅務行政機關對于“涉嫌構成犯罪”但根據逃稅罪的法律規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需要向公安機關報送嗎?目前各地的實踐并不統一。持肯定觀點的認為:為了更好地實現司法對稅收管理秩序的最終保障和監督作用,稅務行政機關對符合逃稅罪規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應當向公安機關報送。原因主要在于: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逃稅罪,以及是否應受刑事處罰,應以司法機關的判斷為準,并且對于是否存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也是司法機關掌握的信息,稅務機關并不清楚。
2、案件移送前,是否先行處罰,稅務機關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第十一條、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并不會因為納稅人涉稅行為觸犯刑法需要移交公安機關而喪失,稅務機關可在移送前對納稅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需要強調的是,稅法實踐中,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直接移送公安機關而不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本文第一部分中衡水的案例,就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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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p>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是指納稅義務人要按照稅務機關有關稅務處理和處罰的規定去把應該繳納的稅金及時補繳上,要求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也要及時的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足額繳納。補繳稅金和滯納金要求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受到的行政處罰也要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因此,前述案例二中,因為納稅義務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因此不滿足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包含以下幾種情況:1、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在國地稅合并前可能是有國稅或者地稅機關作出的;2、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的對象必須是同一主體;3、稅務機關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因為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而不是因為違反其他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該行為是《刑法》逃稅罪要求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條規定的偷稅行為,稅法實踐中仍存在較大爭議)4、兩次行政處罰所針對的行為不能是同一行為。
“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其中“五年內”應理解為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不超過五年。
三、房地產企業應正確理解逃稅罪
從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刑法關于逃稅罪的規定中雖然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但是切不可誤解為只要偷稅行為系初犯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從已有案例來看,確實存在由于無法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其一,當稅務機關不進行行政處罰,直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逃稅人沒有辦法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免于刑事處罰。
其二,如果行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或處罰時,未按期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也被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華稅稽查組建議,房地產企業若因逃避繳納稅款而被稽查時,一定要及時尋求稅法專業服務,以免被認定為逃稅罪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