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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了,今年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的第十個匯算清繳期。十年里,匯算清繳中有些錯誤納稅人年年都犯。今天小編幫各位納稅人梳理一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容易出現錯誤(本文所列舉申報表為2017年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
一、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風險
(一)企業基礎信息填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收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因此,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102所屬行業明細代碼、103資產總額(萬元)、104從業人數、105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填寫進行優惠申報備案。而且必須填報正確,否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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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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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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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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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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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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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匯算清繳,我們發現不少納稅人在填寫《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103資產總額(萬元)這一項數據容易出現錯誤,納稅人以“元”為單位填列資產總額的情況時有發生,一旦納稅人按“元”為單位填列資產總額,則103資產總額這項指標就會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從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還有一種常見的錯誤情形,不少納稅人在填寫資產總額指標時,直接以資產負債表日的數值填列,而文件規定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企業應按規定填寫,否則可能存在無法享受稅收優惠的風險。
TPSZSMART按:2017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2017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A000000《企業基礎信息表》填報說明中對102—105項目的填報說明如下:
1.“102所屬行業明細代碼”: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TPSZSMART按:這個應該按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7)執行)標準填報納稅人的行業代碼。工業企業所屬行業代碼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業。所屬行業代碼為7010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可以填報表A105010中第21行至第29行。
2.“103資產總額(萬元)”: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104從業人數”: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數,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依據和計算方法同“資產總額”口徑。
4.“105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納稅人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二)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發生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二、資產所有權屬發生轉移未視同銷售的風險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包括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和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另外,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從上述兩項政策規定來看,企業應足額、正確的將這些項目按視同銷售收入,在匯算清繳申報時加入銷售(營業)收入,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因此,企業應如實申報視同銷售收入,準確核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TPSZSMART按:2016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828號文第三條規定為: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在2017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中也名確:“(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收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企業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為目的,用于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以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退貨未沖減當期收入的風險
企業在當期發生的銷售退回稅會沒有差異,但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銷售退回則存在稅會差異,很多企業沒有做納稅調整。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銷售退回,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減少以前年度利潤。
而在稅務處理上,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因此,稅法規定銷售退回一律沖減發生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例如,某企業2017年12月銷售一批貨物,2018年2月由于產品質量問題,本批貨物被退回。在會計上沖減2017年度利潤,但在稅收上應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18年度再做相應調減。
四、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的風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例如,甲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支付價款4000萬元,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20000萬元,A取得B公司股權后,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對該投資采取權益法核算,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0000*30%)6000
貸:銀行存款 4000
營業外收入 2000
所以對于以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整其計稅基礎。在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相關事項時,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成本為6000萬元,而稅法計稅基礎為4000萬元,存在稅會差異,應調減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2000萬元。
與此類似的還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等),投資時發生應收現金股利,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減計稅基礎。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發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但稅法上不確認得利或損失,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五、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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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相關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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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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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312號文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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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8] 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當然能提供相關證明,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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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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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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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TPSZSMART按:房地產企業?其他企業是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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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有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否則利息扣除將會受到影響。
如果企業有向關聯企業、股東個人等借款,如果債資比超過規定,超過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如果要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是需要提供符合相關獨立交易原則的,否則利息扣除將會受到影響。
在認繳制下,如果股東未能按期認繳資本,發生的利息支出,相當于應認繳資本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定的行為,第二個條件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只有這樣,借款利息準予扣除。
對于集團公司,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只要借入方出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六、不征稅收入的風險
匯算清繳時,不征稅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可謂處處有風險,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項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以及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等,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應作為征稅收入。不少企業只要是財政性資金一律作為不征稅收入,這是錯誤的。
(二)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未調增
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進行了調減,但在使用時形成的支出未調增。
(三)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調增
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確實有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后,5年都沒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
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的風險
(一)企業自行判斷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企業應對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判斷是否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及時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否則在匯算清繳時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TPSZSMART按:根據2017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全文廢止哈!理解應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文規定進行備案就該OK.但是提醒該76號公告應該一些內容需要根據最新政策進行更新,TPSZSMART后面會推送相關更新的內容哈!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備案
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企業可對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對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匯算清繳期間,因此,該企業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財稅34號文規定的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