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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后選擇編碼開具發票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并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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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
(一)3010203 “水路運輸期租業務”下分設301020301“水路旅客運輸期租業務”和301020302“水路貨物運輸期租業務”;3010204“水路運輸程租業務”下設301020401“水路旅客運輸程租業務”和301020402 “水路貨物運輸程租業務”;301030103 “航空運輸濕租業務”下設30103010301“航空旅客運輸濕租業務”和30103010302“航空貨物運輸濕租業務”。
(二)30105“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新增3010502“無運輸工具承運陸路運輸業務”、3010503 “無運輸工具承運水路運輸服務”、3010504 “無運輸工具承運航空運輸服務”、3010505 “無運輸工具承運管道運輸服務”和3010506“無運輸工具承運聯運運輸服務”。停用編碼3010501“無船承運”。
(三)301“交通運輸服務”下新增30106“聯運服務”,用于利用多種運輸工具載運旅客、貨物的業務活動。30106“聯運服務”下新增3010601“旅客聯運服務”和3010602“貨物聯運服務”。
(四)30199“其他運輸服務”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運輸服務”和3019902“其他貨物運輸服務”。
(五)30401“研發和技術服務”下新增3040105“專業技術服務”。停止使用編碼304010403“專業技術服務”。
(六)304050202“不動產經營租賃”下新增30405020204 “商業營業用房經營租賃服務”。
(七)3040801“企業管理服務”下新增304080101“物業管理服務”和304080199“其他企業管理服務”。
(八)3040802“經紀代理服務”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九)3040803“人力資源服務”下新增304080301“勞務派遣服務”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十)30601“貸款服務”下新增3060110“客戶貸款”,用于向企業、個人等客戶發放貸款以及票據貼現的情況;3060110“客戶貸款”下新增306011001“企業貸款”、306011002“個人貸款”、306011003“票據貼現”。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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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規定選擇編碼的風險:
我們可以參照一下部分稅務機關的相關提示,如:青島國稅、福建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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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重要提示
2017-05-30 ? ? ?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的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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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未按規定規范使用稅收分類編碼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將依照下列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于發票欄目填寫不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公開處罰情況。
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選擇正確的編碼如實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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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復核后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視為惡意選擇編碼。
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建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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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現將納稅人規范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二、規范使用最新商品和服務編碼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您應使用最新版本稅控開票軟件,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3、53號公告等規定,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
(二)您可在我局門戶網站納稅人學堂、福建國稅微信(fjgs8672)或稅控服務單位網站及其微信自行下載學習有關編碼使用的視頻材料,下載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安裝包。
(三)您也可電話咨詢稅控服務單位如何使用編碼;對商品和服務種類較多的,可聯系技術服務單位上門輔導維護到位。
(四)對未按規定規范使用編碼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將依照下列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1、開具發票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欄目、項目填寫不全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并公開處罰情況。
2、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復核后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視為惡意選擇編碼。
3、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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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納稅人相互轉告提醒。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