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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
一、發票的前世今生
(一)發票的前世
(二)發票的今生
(三)發票的未來
二、對“以票控稅”的認識
(一)發票功能
1、普票
2、專票
(二)以票控稅
三、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情形與行為
(一)情形與行為
(二)一般的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情形(行為)
(三)嚴重的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特殊行為——虛開發票的行政違法行為
四、虛開發票的犯罪行為
(一)刑法的規定
(二)虛開發票犯罪的行為犯與結果犯的認識
【正文】?
一、發票的前世今生
(一)發票的前世——發票的初級階段——“各色白條”(時間段是建國以后,直到1986年10月1日)
——各色白條階段,我國“重利輕稅”。發票純企業自制,諸侯割據,各自為戰;各地財稅機關,心有余而力不足,或管或不管,或松或緊,尺度不一,極為混亂。?
(二)發票的今生——發票的“比較級”階段——全國統一發票階段(時間段是1986年7月1日至今)
1、我國從“重利輕稅”逐步向“重稅輕利”轉變,財稅機關從便于管理的角度出發,紛紛上書建言:管稅,必須先管票。
2、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借此東風,財政部旋即以(86)財稅字第262號發布了《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統一了全國的發票管理,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實行?!y一發票管理的初級版
4、1993年12月12日,財政部又以(財政部令【1993】第6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統一發票管理的中級版
5、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財政部的《發票管理辦法》?!@是我國統一發票管理的進入了高級版?
至此,我國的發票管理辦法由初級版升級到高級版,最終修成正果——雖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但實際上已經位列“仙班”,成為為國務院的行政條例——屬于僅次于法律“上神”的法規級別。?
(三)發票的未來——最高級階段——“標準白條階段”
標準白條階段。發票管理最終將會依賴發達的金融平臺、嚴格的現金控制,較高的法治意識——實現現階段大家羨慕的西方發達國家那樣,企業按照既定規則用白紙在電腦上打印出來,簽字既是發票的階段。
現階段,電子發票、網絡發票即是向未來“標準白條發票階段”過渡的前期試水的產物。?
發票管理的最高級階段,在發票打印的同時,發票票面信息將會實時傳遞到稅務機關征管系統——實現徹底的信息管稅。這種做法納稅人無機可乘,稅務機關省時省力,納稅人對這種“標準白條發票”也自然會懷有敬畏之心,對應繳納的稅款也不能偷,不敢偷,失去覬覦截留之心。?
“好的制度使壞人變好;壞的制度使好人變壞”,誠不欺也。?
二、對“以票控稅”的認識
(一)發票功能
1、普票。四個主要功能:收付款憑證、稅收計算憑證、會計核算憑證、物權轉移憑證
2、專票。五個主要功能:普票四個功能+稅款抵扣功能。
發票被賦予這么多功能,已經不堪忍受。實務中顧此失彼,出現混亂,在所能免。因為實務中,企業或單位要實現發票的任何一個功能,都可以要求開具發票。
如,收付款憑證功能——收付款項應該開具發票!但開具(拿到)發票一定就是收付了款項嗎?不見得!
物權轉移憑證功能——開具(拿到)發票就等于獲得了物權。有發票這個物權轉移憑證而不被承認物權的情況,比比皆是。
(二)以票控稅
國家財稅機關天真地認為:管住發票,就抓住了牛鼻子,就管住了稅。但這么多年來,以票控稅的結果卻是:一廂情愿,事與愿違;虛開發票大案頻發,按下葫蘆起來瓢。稅務機關防不勝防,疲于應付。
1、增值稅的“以票控稅”??梢岳斫鉃閲栏竦摹耙云笨囟悺?,不過,這里的票,要廣義理解為“扣稅憑證”。
現階段,增值稅的“以票控稅”不容置疑。無合法憑證而抵扣增值稅稅款,幾乎是不可能的。例外的情況有三:一是出口轉內銷情況;二是農產品加計扣除;三是農產品的核定扣除。
2、所得稅的“以票控稅”。仍不能理解為嚴格的“以票控稅”,這里的票,被狹義理解為“發票”。
發票不合規(包括白條)不得稅前扣除,法律法規規章級別的規定都沒有。只有總局的幾個規范性文件(著名的如國稅發【2008】80號;國稅發【2008】88號;國稅發[2009]114號),但也僅僅規定“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而不是說不合規發票(白條)項下的支出屬于絕對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
現階段,因發票不合規而實際發生的支出被允許稅前扣除的司法判例很多。當然,相同情形,不被允許稅前扣除的司法判例也很多。
三、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情形與行為
(一)情形與行為的區別
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技術規范(試行)》對“情形與行為”法言法語界定是
8·1 “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現出來的外在形態和狀況。
8·2 “行為”用于表示人的活動。
8·3 如果列舉的內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為”時,統一用“情形”。?
(二)一般的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情形(行為)
1、行政基本法
行政基本法缺失,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尚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F階段,我們對行政違法行為無法給出統一的構成的定義。
2、《發票管理辦法》中列舉了大量的違反《辦法》的情形或行為。
比如,常見的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對上述列舉的一般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情形或行為,給予的僅僅是“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的稅務行政處罰。也就是說無論這些違法行為多么嚴重,都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只有少數的嚴重的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行為,會涉及刑事責任:比如虛開發票的行為;再比如私印發票的行為。】?
(三)嚴重的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
1、虛開發票的行政違法行為
虛開發票是嚴重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發票管理辦法》中對此進行了單獨界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哪些情況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呢?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這是虛開;
賣的是蘋果,發票開的是桔子,這是虛開;
賣了3個蘋果,發票開的是2個蘋果,還是虛開;
賣的蘋果5塊錢一斤,發票開的是7塊錢一斤,仍是虛開;
東西賣給了甲,發票卻開給了乙,也是虛開;
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這是虛開等等。
總結一下,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等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即為《發票管理辦法》中的虛開?!?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即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屬于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舉個例子,A公司為逃避稅款繳納,A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同學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也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一條把中間人也納入了虛開發票的范疇,這里面又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職業的,即以此為賺錢的方式,在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充當“掮客”的角色,賺取中介手續費,這種屬于知法犯法;
另一種是恰巧知道有多余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以幫朋友忙的想法變成了介紹人,這種行為多屬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沒有收取介紹費,一旦發生此種行為,所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樣的。因此,千萬不要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以免好心辦壞事,害人又害已。
【關鍵點:納稅人有《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列明的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行為即為稅務行政法上的虛開?!?
(2)虛開發票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理解:有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行為,即是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即構成稅務行政法上的虛開,即可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可以看出:行為違法即為違法,不看結果(偷逃稅數額)。但結果的大小應該是處罰考慮的情節!】?
四、虛開發票的犯罪行為
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虛開發票行為,足夠嚴重,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了。《發票管理辦法》威力不夠了,找老大,就該《刑法》出手了!
(一)刑法的規定
《刑法》所稱虛開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發票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分為兩類,分別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
刑法標準:對犯該項之罪的,處以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并處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追訴標準: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分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應予刑事立案追訴。
2、虛開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
刑法標準:處以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追訴標準:所稱“情節嚴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虛開發票犯罪的行為犯與結果犯的認識
對于虛開發票罪,爭論最多的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問題。
小刀觀點:既不能以單一的行為犯來認定,也不能以單一的結果犯來認定。?
首先,虛開發票屬于稅務行政法上的虛開行為;構成犯罪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陂g有一個程度的遞進過程
稅務行政法上的虛開行為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最終還要看是否符合《刑法》上預設罪名的犯罪構成,及是否達到需刑法懲治的程度。?
虛開發票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不一定就是虛開發票的犯罪行為。
虛開發票的犯罪行為,首先一定是稅務行政違法行為。?
這也是各類司法判決中頻頻出現“環開、對開專票的行政違法行為”而不被認定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的原因。
“環開、對開專票”行為,一定是《發票管理辦法》上所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但不一定就構成《刑法》上需定罪量刑的虛開專票的犯罪行為。?
有人說,虛開發票是違法犯罪行為。這句話非常精辟!虛開發票行為,首先是行政違法行為,達到刑法追訴標準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就是犯罪行為。
罪與非罪,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判斷。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各有不同。?
最近看到“TOP稅務律師”許義娜老師的一篇文章,題目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決不應是行為犯》,寫的非常好。但小刀的觀點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是由行為引起的,但《刑法》絕不應只因存在虛開行為就認定為犯罪,從而給予嚴厲的懲罰!
《刑法》上懲罰的虛開專票犯罪絕不僅僅是懲罰行為,必定還會結合其他方面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