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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股東注意,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小心有稅收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ㄒ唬┢髽I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ǘ┢髽I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股東將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
股東從本應該入公司的賬的資金轉到個人賬上,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該行為視為對于股東個人的分紅。股東個人的分紅應該繳納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如果股東直接將本應入公司的賬資金轉到個人賬,等于股東沒有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有偷逃稅款的嫌疑,屬于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還涉及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問題。
附年底財務自查的12個事項
1、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2、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3、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5、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范圍、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6、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銷售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7、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進行納稅調整等問題;
8、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隨意變更固定資產凈殘值和折舊年限;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問題;
9、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10、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范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由基建工程、專項工程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未予資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繳納、多提少繳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11、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12、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等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
PS: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后,稅務機關初步實現了稅務征管的信息收集、數據比對、執法程序等方面的標準化,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
以上12項同時也是稅務查賬的重點方向,財務人員自查時萬萬不可掉以輕心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