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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是出口大市,也是出口退稅大市。哪里有出口退稅,哪里就可能發生出口騙稅。防范出口騙稅自然而然成為深圳市國稅局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是防范出口騙稅的“法寶”之一。下面七個案例無一例外是對深圳市國稅局及其直屬分局出口退稅調查函涉及的出口貨物稅收核實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引發的稅務人員玩忽職守罪。在公開信息中,找不出第二個能夠引發如此之多的稅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出口退稅調查函的發函單位。因此,對深圳市國稅局及其直屬分局的出口退稅調查函涉及的出口貨物稅收核實工作必需特別認真、特別負責。
前車之覆,后車之鑒!?
一、據2014年3月24日《楚天快報》刊登的《隨州經濟開發區國稅局副局長玩忽職守致國家稅款被騙219萬》一文報道,該市紀委通報了11起違紀違法案件,對11名涉案干部實名曝光,其中的兩起案件涉及出口退稅函調工作玩忽職守:
典型案件2——劉斌玩忽職守
劉斌,原系隨州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經查,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國稅局在辦理退稅業務過程中,針對宏濱公司提供的出口貨物,先后四次向隨州經濟開發區國稅局發出了《關于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函》,劉斌在沒有認真詢問調查的情況下,簽發復函,深圳市國稅局據此函辦理退稅,導致國家稅款被騙219萬余元。
2010年1月26日,稅收管理員在沒有實地查驗經營場所和擁有的貨物實物的情況下,同意認定湖北政皓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同月28日,劉斌簽字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導致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1份,致深圳市祥曾順進出口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款8萬余元。
2013年7月2日,劉斌被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2013年10月31日,經開發區紀工委決定,并報開發區黨工委批準,給予劉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典型案件3——胡劍玩忽職守
胡劍,原系隨州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稅源管理一科副科長。
經查,2010年3月1日至6月9日,深圳市國稅局在辦理退稅業務過程中,針對宏濱公司提供的出口貨物,先后四次向隨州經濟開發區國稅局發出了《關于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函》,胡劍時任宏濱公司和政皓公司的稅收專管員,沒有認真履行調查核實納稅人經營活動真實性的職責,導致國家稅款被騙219萬余元。
2010年1月26日,胡劍在沒有實地查驗經營場所和擁有的貨物實物的情況下,認定政皓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政皓公司通過認定的一般納稅人資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1份,致深圳市祥曾順進出口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款8萬余元。
2013年7月2日,胡劍被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2013年10月31日,經開發區紀工委決定,并報開發區黨工委批準,給予胡劍留黨察看一年之處分。?
二、據中國裁判文書網:?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節選)
(2013)寧刑初字第00210號?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廣東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因其轄區內的深圳市成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濤某強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某和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華某創展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某泰貿易有限公司,因關注地區、關注商品、業務增量等原因,先后十一次(其中重復三次)發函寧鄉縣國家稅務局(其中發函寧鄉縣國家稅務局某稅務分局4次),請求按照國稅函(2010)418號文件及出口退稅管理等規定的要求,調查核實寧鄉縣鑫某木業加工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納稅等情況。
寧鄉縣國家稅務局某稅務分局在收到縣局轉來的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函調材料后,時任主管副局長的被告人賀某才和時任稅收管理員的被告人李某國,先后多次到寧鄉縣鑫某木業加工有限公司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在寧鄉縣鑫某木業加工有限公司實地查看時,所看到的產品都是木板、木條等半成品,并沒有看到生產有木柜、木桌、木辦公臺等成品家具。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在明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每次來函請求查證“供貨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查表”上的木柜、木桌、木辦公臺等成品家具貨物名稱是否屬實,而由被告人李某國每次在手工填寫“關于協查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復函”時,在供貨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查表“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虛開或涉嫌虛開”一欄中填上“否”,在供貨企業能否生產被調查貨物一欄中填上“是”。然后將每次復函的全部材料交被告人賀某才審批,經賀某才同意后報寧鄉縣國家稅務局。寧鄉縣國家稅務局根據某稅務分局提供的手工填寫的“關于協查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復函”等復核材料,形成電子資料復函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致使寧鄉縣鑫某木業加工有限公司從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先后向深圳市五家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票面金額為上千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才身為國家稅務管理人員,被告人李某國受寧鄉縣國稅局委托從事公務,嚴重不負責任,在出口貨物稅收協查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寧鄉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濫用職權造成國有損失中由成某貿易公司騙取國家退稅65965.12元,濤某強公司153769.23元,合某泰公司133596.14元,僅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證明而無提退稅款明細報告表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退庫憑證一致予以印證,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三筆共計給國家造成損失353330.49元的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認定。故本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分別為成某貿易公司騙取國家退稅372593.73元,華某創展貿易公司騙取國家退稅125997.71元,濤某強貿易公司騙取國家退稅294692.27元,共計793283.71元。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才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賀某才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賀某才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賀某才給國家造成損失為1146614.2元的證據不充分的辯護意見,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為793283.71元,故對此辯護意見予以綜合考慮。被告人賀某才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賀某才造成國家損失責任分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也負不可推卸責任,并請求本院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已予綜合考慮。寧鄉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具體情節,依法可以認定被告人賀某才、李某國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賀某才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李某國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節選)
(2014)新刑初字第202號
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軍在擔任新蔡縣國稅局澗頭分局副局長期間,未按照《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工作規范》的要求,對新蔡縣祥虹針織品有限公司進行實地調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等相關涉稅信息,致使該企業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41份,騙取出口退稅643308.95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軍在擔任新蔡縣國稅局澗頭分局副局長期間,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李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請求依法懲處。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出口貨物函調復函審批表、記賬憑證、增殖稅專用發票4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軍在擔任新蔡縣國稅局澗頭分局副局長,在負責新蔡縣祥虹針織品有限公司開增殖稅專用發票而進行實地調查過程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到辦案機關的通知后主動到案,具有歸案的主動性與自動性,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軍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XX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節選)
(2014)華法刑初字第167號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12月期間,XX瑤族自治縣如飛珠藝木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已判刑)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為深圳福賓王貿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祥業興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駿盛進出口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9份,退稅90筆,稅額合計1060926.47元。上述四家企業,獲取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再向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在退稅過程中因"新供應商、敏感產品",于2010年10月29日、12月28日分別二次就上述四家公司的出口退稅事宜向XX瑤族自治縣國稅局發來四份函調,請求XX瑤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按照國稅函(2010)418號文件及出口退稅管理及有關文件規定的要求,對XX瑤族自治縣如飛珠藝木業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納稅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要求抽查性地進行調查。但是,身為XX瑤族自治縣國稅局稅收管理二科科長的被告人唐某某思想上對出口貨物函調復函不重視,工作上不負責任,不僅自己不到供貨企業實地調查,也不安排其科室人員到供貨企業實地核查,不認真分析、核實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又未請示領導,違反程序,擅自復函,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身為國家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委托調查XX瑤族自治縣如飛珠藝木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的復函工作中,違反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國稅函418號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1號公告的規定,其沒有認真履行本職工作,致使深圳福賓王貿易有限公司、深圳福鼎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祥業興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駿盛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1060926.47元,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主動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前,被告人唐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有自首的情節,且本案所流失的稅款1060926.47元已全部追回,沒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對檢察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唐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唐某某及辯護人蔣榮榮請求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打擊刑事犯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節選)
(2016)云2924刑初238號
賓川縣國家稅務局收到咸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發出的三份協查函后,賓川縣國家稅務局稅政股將協查函交由賓川縣國稅局金牛分局稅源管理一股股長李某3(另案)組織核查,李某3未按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2名以上稅務人員對賓川金蝶公司進行實地核查,而是在讓賓川金蝶果蔬購銷有限公司填好《供貨企業自查表》后,就填寫復函底稿,復函底稿填寫完畢后交給同一辦公室的被告人胡仕興,讓胡仕興在底稿的核查人一欄內簽名。被告人胡仕興在未按規定對賓川金蝶公司進行實地核查,未核查該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也未核查李某3擬寫的三份復函底稿是否真實的情況下,便在該三份復函底稿的核查人一欄內簽名確認,至此,三份復函底稿符合了《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關于擬寫復函的形式要件。后李某3將三份復函底稿交賓川縣國家稅務局稅政股進行復函,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賓川縣國家稅務局向發函稅務機關進行了復函。收到復函的相應稅務機關給相關企業辦理了退稅手續,向相關企業退稅共計641991.84元。
公安機關在破獲羅某1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后,檢察機關認為賓川縣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檢察機關在未確定犯罪嫌疑人情況下,對被告人胡仕興進行談話調查,胡仕興即供述了相應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仕興在擔任賓川縣國家稅務局金牛分局稅收管理員期間,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641991.84元,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國家稅款流失系多種原因造成,被告人胡仕興未認真履行對協查函的核查職責只是原因之一,犯罪較輕,且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在對被告人胡仕興進行調查談話時,胡仕興即主動交代了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對其免除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不當,不予采納。被告人胡仕興請求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解,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仕興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節選)
(2016)云2924刑初240號
賓川縣國家稅務局收到咸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夏門市國家稅務局發出的九份核查函后,賓川縣國家稅務局稅政股將上述九份核查函交由金某分局稅源管理一股股長、賓川金蝶果疏購銷有限公司稅收管理員李紹文,由其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李紹文與稅務管理員楊某2實地核查了其中一份,其余八份未按規定組織人員開展實地核查工作,只是讓公司財會人員填好《供貨企業自查表》并復印相應資料送到其辦公室,之后便填寫了復函底稿。李紹文將其中三份復函底稿交同一辦公室的稅收管理員胡某(另案),讓其在核查人員一欄上予以簽名確認;另五份復函底稿,李紹文在核查人員一欄上代簽了胡某、楊某2的名字后將復函底稿交賓川縣國家稅務局稅政股進行復函,經分管局領導審批,賓川縣國家稅務局稅政股向發函稅務機關進行了復函。收到復函的國家稅務機關經相關負責人審核后給相關企業辦理了退稅手續,向相關企業退稅共計人民幣2267347.57元。
公安機關在破獲羅某1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后,檢察機關認為賓川縣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檢察機關在未確定犯罪嫌疑人情況下,對被告人李紹文進行談話調查,李紹文即供述了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紹文擔任賓川縣國家稅務局金某分局稅源管理一股股長兼稅收管理員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2267347.57元,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本案國家稅款流失系多種原因造成,被告人李紹文未認真履行對核查函的核查職責只是原因之一,犯罪較輕,且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在對被告人李紹文進行調查談話時,李紹文即主動交代了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可以對其免除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不當,不予采納。被告人李紹文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被告人李紹文的辯護人李正軍提出,被告人李紹文有自首情節,在庭審中當庭自愿認罪,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本案的起因系羅某1等人虛開增值稅一案引發,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李紹文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和量刑建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紹文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