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與個稅
來源:和信合 作者:和信合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12
摘要:這樣的福利 征個稅 原則性規定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這樣的福利 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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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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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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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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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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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把握“人人有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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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計算福利費每人具體“所得多少”額,就要繳個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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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組織員工去旅游
②發過節費
③發生活用品
④發餐補入工資
⑤發充值的餐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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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樣的福利 ?不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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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個別人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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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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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稅,比如節日員工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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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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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法對“工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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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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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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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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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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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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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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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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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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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相關政策交流》在線訪談 (20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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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司巡視員 盧云 ]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012-04-11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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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高溫補貼”都征個稅?(201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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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勞保與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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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或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不屬于免稅所得,應計入工資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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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為雇員配備或提供防暑降溫用品,屬于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免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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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和法定勞動保護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溫用品則要按規定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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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別地區有免稅規定,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 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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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為啥要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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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四條 ?將“津貼”列入工資總額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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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三條 ?“津貼”中包含“高溫作業臨時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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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局等4部委2012年):第十七條 ?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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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 ):第二條 ?工資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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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600號):第八條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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