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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力度,提升政策精準送達率,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聯席會辦公室近期編制發布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創新創業中關村”公號將以專欄形式陸續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關內容,以擴大《條例》社會影響力,激發全社會科技成果創新和轉化動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助力北京加快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本期推出第七篇“職務科技成果掛牌交易”。
職務科技成果掛牌交易

(一)適用對象
依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辦理流程
1. 交易申請環節:由持有方向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提出交易申請;
2. 受理申請環節: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審核申請資料通過后,向持有方出具《交易信息發布受理通知書》并發布;
3. 登記意向方環節:在信息發布公告期,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對有意購買本項目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并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持有方;
4. 組織交易簽約環節: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根據持有方確認的意向受讓方組織交易撮合,交易撮合方式根據意向受讓方數量結合申請書中選擇的交易條件確定,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可采用協議成交,如征集到兩家及兩家以上意向受讓方可采用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或綜合評議確認受讓方,確定受讓方后,組織交易雙方簽署交易合同;
5. 結算交易資金環節: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根據技術轉讓合同約定,向受讓方發送成交確認書,受讓方向指定結算賬戶支付交易價款,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向交易雙方出具成交價款到賬告知函。經交易雙方申請對于符合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向持有方劃出交易價款;
6. 出具交易憑證環節: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收到交易服務費后出具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領取。
(三)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正);
《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
國務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
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本市國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轉化推進知識產權要素市場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四)基本要求
1.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技術秘密等;
2. 科技成果的權屬應該清晰,交易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 持有方應當向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信息發布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4. 持有方應當在交易信息發布申請書中選擇交易競價或遴選方式,包括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
5. 持有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文件在交易信息發布申請書中設置意向方資格條件;
6. 意向方應在發布期限內向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提出交易意向申請;
7. 受讓方應當按照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的相關規定,支付交易保證金或交易價款,交易價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讓方應按約定將首期價款支付至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所指定結算賬戶,后續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與技術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交易保證金可以按照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8. 交易標的權屬轉移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交易雙方憑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 交易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相關程序后,持有方攜帶相關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到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
(五)提交材料
1. 《交易信息發布申請書》;
2. 《交易信息發布承諾函》;
3. 《風險提示書》;
4. 持有方法人證書復印件;
5. 交易行為決策文件;
6. 專利清單及證書復印件;
7. 評估報告(可選);
8. 技術交易委托合同等。
(六)受理部門
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七)辦理時間
隨時辦理。
(八)問答
1.科技成果轉化必須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嗎?
答: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八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2.什么是競爭性談判?
答:《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明確,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典型案例
案例:中國技術交易所發揮平臺優勢助力打造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一種抗氧化的雜化顆粒及其聚合物基復合材料”專利成交案例
2019年,中國科學院下屬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攜手地方政府打造出全新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平臺——深圳先進電子材料國際創新研究院。次年7月,深圳先進院部分科技成果在中國技術交易所等機構的助力下,通過該創新平臺探索出“一次轉讓、二次開發、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在“一次轉讓”階段,中國技術交易所積極發揮平臺優勢,以發現市場公允價格為基礎,助力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高效完成專利技術轉讓,為后續科技成果產業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20年5月,深圳先進院通過中國技術交易所(以下簡稱中技所)將一項其發明的電子封裝材料專利技術進行轉讓。該專利提供了一種抗氧化的雜化顆粒及其聚合物基復合材料的生產技術,具有高介電常數、低損耗因子、良好的抗氧化性和機械性能等優勢。經與深圳先進院溝通,中技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政策規定,結合專利技術特點,制定了深圳先進院技術交易方案,決定采用公開掛牌的方式進行轉讓。
2020年7月,該專利順利轉讓給電子材料院,實現了該專利的“一次轉讓”。電子材料院從深圳先進院受讓這項專利后,積極發揮創新平臺優勢,加快推進相關技術的產業化步伐,這種模式也被業內稱為“一次轉讓、二次開發、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轉化新模式。該模式中,深圳先進院此次在“一次轉讓”階段的做法頗有值得借鑒之處。
以專業化服務能力,優化成果轉化全要素配置。深圳先進院和電子材料所作為獨立法人主體的關聯方,在“一次轉讓”階段選擇通過中技所掛牌交易方式實現專利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高校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法律要求,為未來科技成果商業化、資本化運作及后續的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事項的規范推進打下基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鏈條長,涉及多個參與主體,尤其是可能出現多重類型的投資主體,例如研究所、研究人員和社會資金等都可以參與,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與清晰的產權界定保護是科技成果實現成功轉化的重要前提。
科技成果的資產價值,隨著時間推移、社會變化和科研活動的進步而變化,不管哪種性質的科技成果,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或平臺去評估、定價和交易,流程合規,過程透明,是解決科技成果在“一次轉讓”階段定價合理和交易合規的正確選擇。
信息來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絡服務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