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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力度,提升政策精準送達率,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聯席會辦公室近期編制發布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創新創業中關村”公號將以專欄形式陸續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關內容,以擴大《條例》社會影響力,激發全社會科技成果創新和轉化動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助力北京加快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本期推出第三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轉讓操作指南”。
職務科技成果許可/轉讓

注:
關聯交易指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詳見問答)。
(一)適用對象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
(二)辦理流程
1.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制訂交易方案,并提出申請(期間,需由完成人團隊、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成果承接方或投資人進行成果轉化意向商談,確定成果轉讓/許可方式);
2. 對于涉及關聯交易的,需按照本單位關聯交易審批程序對交易方案進行審批;
3. 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議定價、掛牌交易、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定價。對于選擇協議定價的,單位公示時間應不少于15日;
4. 單位對成果轉讓/許可交易合同進行審批,審批程序由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5. 單位與成果承接單位簽訂合同,建議及時辦理技術合同登記相關手續(具體參見12.技術合同登記認定辦事指南),以便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
《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下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
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
(四)基本要求
1. 產權清晰;
2. 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3. 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的,應遵循《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相關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職務科技成果許可/轉讓申請材料;
2. 合作單位簡介;
3. 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等本單位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受理部門
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
(七)辦理時間
隨時辦理。
(八)問答
1. 研發機構、高等院??萍汲晒D化如何定價?定價方式包括哪些?
答: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八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此外,各單位可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需要公示信息。
2. 協議定價公示天數?
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中指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單位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3. 研發機構、高等院??萍汲晒D化是否需要評估?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第三十九、四十條相關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4. 什么是關聯交易?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下稱36號準則),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等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36號準則還就“關聯方”如何構成作了相應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信息來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絡服務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