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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力度,提升政策精準送達率,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聯席會辦公室近期編制發布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創新創業中關村”公號將以專欄形式陸續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關內容,以擴大《條例》社會影響力,激發全社會科技成果創新和轉化動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助力北京加快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本期推出第二篇“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操作指南及典型案例”。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

注: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賦權表和賦權協議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規定自行制定。
(一)適用對象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
(二)辦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在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書面賦權申請,并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
2. 所在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審核并制訂賦權實施方案;
3. 所在單位進行審批(具體審批要求依據各單位制度執行);
4. 通過審批的方案在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5. 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簽訂書面賦權協議。
(三)依據文件
《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
科學技術部等9部門《關于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區〔2020〕128號)。
(四)基本要求
1. 主體僅限于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其他類型的公司企業或非營利法人中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利分配問題由相關主體自由約定;
2. 科技成果的財產權利包括兩種:一是知識產權,二是不形成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財產性權利;
3. 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而言,既可以是按照知識產權類型劃分的全部知識產權形式的分配或部分知識產權形式的分割,也可以是在某一知識產權類型中的全部權利分配或部分權能的分割;
4. 約定雙方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
5. 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五)提交材料
1. 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申請表;
2. 職務科技成果擬轉化實施方案;
3.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報告;
4. 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協議等材料。
(六)受理部門
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
(七)辦理時間
隨時辦理。
(八)問答
1. 權利讓渡對象和范圍包括哪些?
答:參考《條例釋義》第九條,從法律關系上看,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問題涉及所有類型的單位與其職工。但是在科技成果轉化實際中,全民所有制的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與其他單位存在重大差異,從而導致了作為科技成果權利人的事業單位無法依法行使轉讓、二次分配的民事權利,需要通過進一步對事業單位相關行政管理事權的放權和授權才能實現,而其他單位并無政府行政事權限制的問題。因此,權利讓渡的主體僅限于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類型的公司企業或非營利法人中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利分配問題由相關主體自由約定,條例不進行限制。
2. 授權事業單位可以二次分配的職務科技成果的法律財產權利類型包括哪些?
答:參考《條例釋義》第九條,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科技成果作為一種新型財產,其可以形成的財產權利包括兩種:一是知識產權(民法典第123條規定的8種形式),例如發明、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二是不形成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財產性權利,例如數據等成果(民法典第127條),不能形成知識產權,但權利人可以對其使用、轉讓、投資并獲得相關收益。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務科技成果涉及的法律權利類型多樣、性質不同,并非單一類型的法定權利。對于權利集合而言,在立法技術上,顯然難以簡單套用物權所有權權能分置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因此,《條例》規定采取了全部和部分的劃分方式,來更大范圍的涵蓋不同情況下科技成果法律權利的分割、分配。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而言,全部和部分既可以是按照知識產權類型劃分的全部知識產權形式的分配或部分知識產權形式的分割,也可以是在某一知識產權類型中的全部權利分配或部分權能的分割。
3. 轉化收入分配機制應如何設計?
答:參考《條例釋義》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八條明確的尊重、維護和保障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給予權利的同時必須約定轉化收入的分配。考慮到“先賦權、后轉化”與傳統的“先轉化、后分配”是完全不同的路徑,成果完成人依據事前獲得權利的,不再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獲得獎勵報酬。但是考慮到單位獲得職務科技成果前期的人力投入或者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在賦予權利的同時確定轉化后的利益分配,因此要求在給予權利的同時雙方需要約定轉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時,也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予以明確規定,將單位對成果完成人的權利讓渡限定為“前款規定的情況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
案例:北京積水潭醫院大膽嘗試,完成北京首例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權改革案例
【摘要】
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解決單位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有權利無動力”,科研人員“有動力無權利”的問題,北京積水潭醫院借助入選為科技部公布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單位”契機,建立完善賦權改革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文件,賦予骨科張昊華醫師科技成果“移動智能動作監測骨科康復指導儀”的所有權,成為北京市首例賦權成功案例。
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問題是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問題之一。當前,國家和北京市均已實施科技成果“三權”改革,科技部牽頭組織實施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的相關工作?!?span style="color:#FF0000;">條例》明確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時約定雙方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充分調動高校院所科研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北京積水潭醫院(以下簡稱“積水潭醫院”)成功入選首批試點單位,并且是唯一入選的醫療衛生機構。
自入選試點單位以后,積水潭醫院著力推進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體系建設,并于2021年初制定了《北京積水潭醫院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以及《科技成果賦權申請書》《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意向書》《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方案》《關聯交易承諾函》等配套文件,為開展科技成果賦權提供了制度保障。
《方案》規定科技成果賦權范圍適用于醫院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醫院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指出科技成果賦權申請按照院內“三重一大”的要求實行院內審批和集體決策制度;提出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愿強烈等條件;明確科技成果賦權的具體流程。
此外,積水潭醫院還通過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為成果賦權工作保駕護航:一是建立了完善的盡職免責機制,明確單位領導人員須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二是通過年度報告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科技成果登記等方式,及時上報賦權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三是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團隊全程參與試點方案制定、賦權方案論證及賦權協議簽署工作。
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積水潭醫院大膽實踐,完成了首個賦權試點項目的賦權。積水潭醫院組織開展對醫院成果庫內科技成果的全面梳理,并遴選出一部分價值較高的項目進行評估及走訪調查,確認項目是否具備“賦權”為對象條件。最終積水潭醫院確定以骨科副主任醫師張昊華的科技成果“移動智能動作監測骨科康復指導儀”為對象進行賦權試點的實踐。為了推進試點順利進行,積水潭醫院技術轉移辦公室與成果團隊進行了深入溝通,共同規劃成果轉化路徑,并參與了與項目承接對象的洽談,配合法務團隊完成盡職調查。在成果團隊正式提交“賦權”申請后,積水潭醫院邀請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政策專家,高??萍汲晒D化專家,法律顧問等對賦權方案和賦權協議進行論證,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對賦權方案和協議進行修改完善。依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協議,積水潭醫院與張昊華醫生將作為該項職務成果的共同所有人,對成果后續轉化收益按照30%:70%進行分配?,F該協議已通過院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審批,并完成15日院內公示,成為北京市首個成功完成所有權賦權的案例。
【案例啟示】
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是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形式。2020年,科技部啟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試點,本市9家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入選,數量居全國首位??萍汲晒x權改革工作是一個新鮮事物,很多執行層面的政策機制尚處于探索階段。積水潭醫院成功賦權改革為相關機構進行該項工作時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一是建立明確的職務賦權制度,讓成果賦權有據可循、有規可依,降低了各方對賦權改革的顧慮;二是通過勤勉盡責機制、年度報告制度等方式,強化了對賦權改革的配套支撐;三是注重發揮法律等專業化團隊力量以及外部專家力量,為賦權改革工作把脈,提高了賦權改革工作效率。
信息來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絡服務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