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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免稅津補貼和獎金有明確標準
虎年春節假期前后,不少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堅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為防止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度過歡樂祥和的春節和節后順利返工返崗作出了重要貢獻。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明確,2023年12月31日之前,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可以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從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統計情況看,相關咨詢頻率較高。
哪些所得可享優惠?
10號公告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相關主體還包括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如參與疫情防控的社區工作者等。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為增強對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的保障,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要求各地要按規定向參與疫情防治的醫務人員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核增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對衛生防疫人員落實衛生防疫津貼政策。據此,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治所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衛生防疫津貼、核增的一次性績效工資等,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
值得一提的是,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享受相應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時,僅需留存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等資料備查即可。
補助和獎金有無具體標準?
10號公告明確了兩類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一類是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另一類是其他參與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比如參與疫情防控的社區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等。
對于第一類人員,中央級的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有明確規定。《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具體應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需要說明的是,除中央級補助外,省、市、縣(區)級都可能出臺相應的補助、獎金政策。10號公告明確,根據“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也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此,相關主體應全面關注。
對于第二類人員,取得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也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關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超過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那么超出標準的部分不能享受相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比如,某省政府規定的補助標準是每人每天300元,而某單位的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400元,那么,該單位參與了政府疫情防治任務的人員,只能按照300元的限額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
免稅防護用品有無具體范圍?
根據10號公告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那么,在享受優惠時,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有沒有具體的范圍要求?
實踐中,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其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屬于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的范疇。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供稿
2020年3月的解析——
參與防護救治, 哪些人可享受個稅優惠
1、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發布的《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明確,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取得防護用品的其他個人,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廣大醫務人員義無反顧、日夜奮戰,廣大防疫工作者不畏艱難、堅守崗位。為助力疫情防控,減輕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個人所得稅稅負,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筆者提醒,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在享受該項優惠時,需同時關注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中央政府層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最近一段時間,各地政府也陸續出臺措施,明確醫務人員工作補助。以安徽省為例,2月9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對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保障和激勵的若干措施》明確,對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連續奮戰、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并對其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的醫護防疫人員,在享受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問補助。筆者提醒相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關注所在區域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
同時,按照《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于疫情防治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衛生防疫津貼和核增的一次性績效工資,可以按照10號公告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疫情防控稅費政策及問答庫”信息顯示,為切實減輕疫情防治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相關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須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此外,根據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其他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取得的、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但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松勁,各復工單位為保障廣大職工個人身體健康,發放的防護用品,稅收方面也給予了相關優惠。
1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本項規定是一項受益面很廣的個人所得稅的特殊免稅優惠政策。筆者提示,享受本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范圍廣泛而普遍,所有從單位取得用于預防新冠肺炎醫藥防護用品的納稅人皆可適用。
對于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醫藥防護用品不拘形式和具體品種,原則上,只要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例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但需要注意的是,以預防新冠肺炎等名目直接向個人發放的現金不在免稅之列。
補充:《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關心關愛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8號)第一條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地方可對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給予適當工作補助,補助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任務指導市縣制定。
筆者認為,疫情防控期間,城鄉社區工作者在標準內取得的該項工作補助,應當也可納入免稅補助范圍。
來源:稅海濤聲 作者:段文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