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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力度,提升政策精準送達率,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聯席會辦公室近期編制發布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創新創業中關村”公號將以專欄形式陸續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關內容,以擴大《條例》社會影響力,激發全社會科技成果創新和轉化動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助力北京加快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本期推出第五篇“科研人員自行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
科研人員自行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

注:
1. 允許自行實施轉化協議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規定自行制定。
2. 無正當理由是排除單位在需要進行戰略布局、不同類型和行業科技成果轉化特點不同等特殊情況。
(一)適用對象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
(二)辦理流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自行實施轉化申請;
2. 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對申請進行審核;
3. 單位審批(具體決策形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因單位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同意,駁回申請;
4. 審批同意后,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簽署允許自行實施轉化協議,約定轉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內容;
5.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其間,成果轉化機構應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知識產權服務、交易咨詢、談判指導、技術支持等服務。
(三)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
《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指導意見》(京政發〔2011〕12號);
《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21修訂版)。
(四)基本要求
1. 單位自職務科技成果在本單位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提供科技成果自行實施申請材料,以自行投資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單位應當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予以支持、配合;
2. 在雙方達成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協議后,在轉化實施期間,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須提供必要知識產權服務、交易咨詢、談判指導、技術支持等服務;
3. 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4. 涉及向境外轉移技術的,應遵循《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相關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自行實施申請材料;
2. 允許自主實施轉化協議。
(六)受理部門
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
(七)辦理時間
隨時辦理。
(八)問答
1. 科研人員可以自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嗎?
答:根據《條例》第十一條,單位自職務科技成果在本單位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單位應當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予以支持、配合。
2. 如何理解單位對科研人員自行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支持和配合義務?
答:參考《條例釋義》第十一條,在雙方達成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協議后,單位須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知識產權服務、交易咨詢、談判指導、技術支持等。另外,在科技成果轉化完成后,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兌現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的轉化收益。此外,《條例》規定也充分考慮單位正當合法權益的保障,通過設置“無正當理由”這一限制規定,排除單位在需要進行戰略布局、不同類型和行業科技成果轉化特點不同等特殊情況。同時,也規定完成人自主轉化的情況下,只可以采取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或者與他人共同合作實施這兩種方式。
信息來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網絡服務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