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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目前,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的有以下六類情形:
第一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二類:個人向教育事業的捐贈。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第三類:個人向特定基金會捐贈支出。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四類:個人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h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接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第五類:個人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捐贈。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第六類:個人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紀宏奎
2019年3月的解析——
哪些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于個人捐贈的行為,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諸多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那么,哪些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呢?
一、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第一條規定: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二、老年服務機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三、符合條件的基金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四、教育事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八款規定: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五、地震災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規定:
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特別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86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精神,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來源:廈門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