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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制定差旅政策——對費用包干報銷發票問題
安老師:目前外部一些單位制定單位差旅政策后,員工出差的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定額包干報銷,不需提供發票,是否可以借鑒使用?
最近有人向筆者咨詢企業制定一個相關的定額報銷政策,這樣是否可以不提供發票,筆者在回復否定意見后,咨詢者還不甘心,廢了半天功夫又找依據并截屏了一些政策文件。
如:財行[2013]531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以及粵財行[2014]67號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伙食費用給予的適當補償,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省內省外同一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80元。
這個問題從企業的角度看,的確有些地方或有些業務獲取發票比較困難,尤其是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但是稅務機關沒有授權企業制定類似政策,而且也不可能進行這類授權,否則以這種形式發放工資,逃稅的現象肯定會出現,而且不可避免。
上述政策都是財行,規范的是財政預算的單位,一般不涉及企業,假如是財稅且明確允許企業單位也可以適用就沒問題了,根據目前的政策還沒有開著口子。
企業只能通過自己想辦法努力獲取合規的抵扣憑證,比如將零星的采購盡量集中在一家供應商,形成一種長期合作關系,并督促其定期開具發票。關于發票是否可以不開具的問題,筆者在《零星采購無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有過說明,為便于閱讀,再置于下:
實務中經常會出現找不到發票的現象,比如從淘寶等處采購零星配件,業務人員差旅費用有些無法取得發票,食堂從農戶采購食物無發票等情況。那么,沒有發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稅前抵扣呢,是否需要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進行納稅調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并未對問題中無法獲取發票有所豁免,除非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差旅費等作為支出項,是計算所得稅費用的減項,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列支項目做了規定,企業可以制定相應的費用報銷政策,但是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會計記錄是基于業務事實進行的核算,在無發票但獲取其他合理憑證(填制完整信息的收據、支付憑證、流水單等)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會計核算,但是所得稅方面,如果未獲得稅務認可的憑證,不允許稅前抵扣,因此還是要取得相應的發票。
對于差旅費,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回復: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鑒于對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發票的問題,全國各地執行標準是不一致的,容易產生爭議和被稅務局納稅調增,企業應該獲取發票,作為入賬的憑證。
單位食堂的供應商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出于成本因素的考慮,在不選擇在超市采購的情況下,建議在農貿市場等地建立并保持穩定的農副產品供應關系,并督促供應商戶辦理工商登記,向公司提供發票。
來源:安博士講財稅 作者:安世強
2008年10月的解答——
差旅費包干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問:差旅費包干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可在稅前扣除,差旅費包干只能就能提供有效票據的費用和出差補助稅前扣除,其他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