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政策調整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2006年,國家對幾個重要行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調整,目前正是200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相關納稅人應該掌握好這些變化,從而正確申報企業所得稅。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
2006年,國家對幾個重要行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調整,目前正是200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相關納稅人應該掌握好這些變化,從而正確申報企業所得稅。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延長
總體上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可知,新一輪稅收優惠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延長了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二是擴大了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對象的范圍;三是改進了減免稅方式。與原先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比,主要區別是:在不能享受優惠的服務型企業的類別方面,新政策刪除了“網吧”,但增加了“房屋中介”和“典當”業。即可享受稅收優惠的經濟實體的范圍與原政策相比有所擴大,原先不能享受優惠的網吧、從事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建筑業企業(從事工程總承包者除外)以及其他屬于服務業、商貿業以外行業的實體在新政策下也可享受所得稅優惠。同時,不再對新辦企業和現有企業制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是適用統一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的計算方式從定率減征變為定額扣減,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同時不再以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條件。
內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按新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并要求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計稅成本標準、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以及新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和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開發企業將暫時閑置不用的自有資金依法借給全資企業的,全資企業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也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開發企業在年度申報納稅時,應對涉及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稅前扣除項目逐筆逐項進行核實。凡未按規定報批或備案以及手續、資料不全的,要及時補辦有關手續、資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同時廢止。
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大幅度修訂
2006年,國家對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大幅度修訂,并從2006年10月1日起將在遼寧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試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等規定,享受優惠的范圍擴大了。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同時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也可以享受優惠,并取消“企業生產銷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不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新政策明確和細化了適用條件,改變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方式,從全面減免到按實際安置的人數享受減征優惠。規定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必須達到25%以上,就可以享受“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政策。享受財稅〔2006〕11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值得注意的是,對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不符合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2007年1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停止執行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規范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繳納企業包括下面幾類: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同時,文件明確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物流企業繳納所得稅要執行新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70號)規定,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并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不得納入統一納稅范圍,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物流企業申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在申請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總部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局提出統一納稅的申請報告。
此外,國家在2006年還陸續下發了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文件,如有關捐贈稅前扣除優惠、高校后勤實體政策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8月25日下發的《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29號),這些都必須引起大家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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