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填報新所得稅申報表之《成本費用明細表》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以下簡稱新表體系)主要對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以下簡稱新表體系)主要對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以下簡稱舊表體系)的《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和期間費用合計項目。舊表體系的《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填報項目與會計科目之間對應關系不清晰,只注重經濟事項,不注重會計業務,增加了企業會計人員的填報成本和主管稅務人員的審核成本。新表體系的《成本費用明細表》迎合了財會實際工作的需要,各項目與會計核算上的各科目之間口徑更趨同,更有對應關系。
根據新舊申報表對比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文件的規定,對新表體系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填報分析如下:
新表體系中的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與附表一《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是配比關系,除期間費用外,其他項目兩表幾乎是一一對應。
銷售(營業)成本
1.主營業務成本。該項目包括銷售商品成本、提供勞務成本、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建造合同成本四個明細項目。
處于不同行業的納稅人要根據業務性質選擇主營業務成本的明細項目填報。如果一個法人納稅人涉及多個行業的業務,要將各項業務分別選擇主營業務成本的明細項目填報。
提供勞務成本是指營業稅范疇的勞務行業,如旅游、運輸、飲食、廣告、理發、照相、洗染、咨詢、代理、培訓、產品安裝等行業提供勞務業務發生的銷售成本。
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是指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相配比的銷售成本。讓渡資產使用權,是指允許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包括因他人使用本企業現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存、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不適用于一般企業。但金融企業填報有專用附表,因此與金融企業利息收入對應的成本也不在此處填報),因他人使用本企業的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而形成的使用費收入(還包括他人使用本企業的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必須指出的是,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在會計上應在“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并不在“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建造合同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主要是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的合同,而如果房地產經營商事先與買方簽訂合同,按合同要求開發房地產的,也應作為建造合同。這里所講的資產,是指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
2.其他業務支出。
該項目包括材料銷售成本、代購代銷費用、包裝物出租成本、相關稅金及附加、其他五個明細項目。
材料銷售成本包括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的銷售成本。
代購代銷費用,會計上在“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代銷商品業務(分為視同銷售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中收取手續費的成本,就是這里的代購代銷費用。另外,服務業的代理業務包括代銷貨物,如果代銷屬于兼營業務活動,那么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和成本就在“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如果代銷屬于主營業務活動,那么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和成本就應該在“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相關稅金及附加,指與其他業務收入活動相關的應交稅金及附加,或者說相關稅費。如某工業企業取得對外房租收入,直接或間接依據房租收入提取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成本都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中核算,就屬于相關稅金及附加。
其他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應在其他業務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比如某些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勞務收入的成本支出等等。
3.視同銷售成本。
該項目包括自產及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成本、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其他視同銷售成本三個明細項目。新表體系附表二填報說明指出:此處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的與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成本,行次分別與附表一《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中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對應行次的數據相配比。每一筆被確認為視同銷售的經濟事項,在確認計算應稅收入的同時,均有與此收入相配比的應稅成本。
其他扣除項目
1.營業外支出。注意營業外支出項目并不是填報會計上“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的全部內容,比如不包含捐贈支出發生額,各項捐贈支出在附表八《捐贈支出明細表》中填報。
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非常損失六個明細項目的填報金額等同于會計核算口徑。涉及財產損失和罰款支出,有關納稅調整應填報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
其他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支出中,剔除捐贈支出和以上六個明細項目發生額后的余額,填報金額中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納稅調整應填報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或附表五《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
國稅發〔2006〕56號中的《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營業外支出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支出中剔除捐贈支出后的余額,依據稅收政策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但事實上,從隨后的明細項目填報說明和其他附表的填報說明來看,無論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填報并非依據稅收政策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而是等同于會計口徑。由于依據稅收政策規定可以扣除的項目的誤導和多余,國稅函〔2006〕1043號規定,在《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第三條第六點中,刪除此句話。
2.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
新表體系附表二填報說明:在稅收上確認的資產評估減值明細項目,填報納稅人依據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在企業所得稅中已經確認的資產評估減值部分。其他明細項目,填報納稅人依據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納稅人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失的事項也在其他明細項目中填列。
期間費用合計
新表體系附表二填報說明:期間費用合計項目,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合計數。
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科目設置及科目核算范圍與此前的《企業會計制度》等有所不同,今后工作中必須予以注意。如“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將不再負責核算其他業務收入活動對應的相關稅金及附加,新準則取消“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新單獨設置“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用于核算原來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相關稅金及附加。另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將不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改為在新單獨設置的“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等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