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要繳印花稅政策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最近,河北省樂亭縣某房地產公司與政府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塊商用地準備搞房地產開發。按以前規定,土地出讓合同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而稅務人員在納稅輔導時卻說這需要繳納印...
最近,河北省樂亭縣某房地產公司與政府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塊商用地準備搞房地產開發。按以前規定,土地出讓合同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而稅務人員在納稅輔導時卻說這需要繳納印花稅。該公司財務人員問是否應該繳納印花稅?
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有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一條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但是,2006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指出,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這樣,根據新文件規定,該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應該按價款的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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