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滯納金應注意的問題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滯納金是國家用經濟方式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稅收義務的手毆,是納稅人因占用稅款而給予國家的補償,就像納稅人發現自己多繳稅款,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并加計利...
滯納金是國家用經濟方式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稅收義務的手毆,是納稅人因占用稅款而給予國家的補償,就像納稅人發現自己多繳稅款,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并加計利息一樣。滯納金屬經濟補償,而不是處罰。
稅務機關沒有免除或者豁免滯納金的權力,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
一是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這里明確了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二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不繳少繳稅款的。《稅收征管法》第52條第1款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所謂稅務機關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三是納稅人未拒絕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抖愂照鞴芊ā返?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4條規定,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納稅人沒有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的情況下,對納稅人只追繳稅款而不加收滯納金,這是因為納稅人少繳未繳稅款的責任在扣繳義務人一方。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在日常發放工資薪金時,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生不繳少繳稅款行為,不應加收滯納金,而應對扣繳義務人進行處罰。但對于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造成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對納稅人應當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一些納稅人提出,在資金確實不足以繳清全部稅款及滯納金的情況下,能否允許納稅人先繳納稅款,滯納金留待以后再有了資金再繳納。這樣做從情理上來講更合理更人性化,但滯納金作為“執行罰”,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按期足額繳納而加收的,應當與稅款同生同滅,如果繳納了稅款而不繳納滯納金,滯納金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甚至會導致以后追繳困難,包括催繳及強制執行的時限確定都于法無據了。因此,從立法本意和現行規定看,應當滯納金與稅款一同執行。《稅收征管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征管法實施后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稅務機關在加收滯納金時還要特別注意納稅人延期申報過程中未按期預繳稅款的情況。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對未按期預繳稅款或者少繳預繳稅款的要加收滯納金。延期申報與延期繳納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稅收行為,延期申報不影響稅款的及時入庫,而延期繳納會造成稅款的實際延遲。延期申報管理級次低,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相對控制較松,而延期繳納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管理較為嚴格。如果對未按期預繳稅款或少繳預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加收滯納金,則等同干批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目前,有些地方將延期申報變相改為延期繳納,采取的手段就是不繳或少繳預繳稅款。因此,必須嚴格依法核準延期申報,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的,應先依法預繳稅款,否則必須加收滯納金。二是對實際應納稅額高于預繳稅款的,對差額部分不應加收滯納金?!抖愂照鞴芊ā返?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條件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而“規定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延期申報中,納稅人按時預繳了稅款,實際上就已經按照規定期限繳納了稅款,其預繳稅款額是經過稅務機關核準的。因此,對納稅人少繳的稅款應及時補繳而不應加收滯納金。這與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不加算銀行利息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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