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罰款與延期納稅怎樣處理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行政處罰法》及《稅收征管法》都明確了納稅人可以根據情況提出延期繳納稅款及罰款的規定,但在申請及審批程序,特別是申請的條件、批準的權限和期限上是有所不同的,此點應...
《行政處罰法》及《稅收征管法》都明確了納稅人可以根據情況提出延期繳納稅款及罰款的規定,但在申請及審批程序,特別是申請的條件、批準的權限和期限上是有所不同的,此點應引起納稅人的關注。同時如果納稅人的申請未能得到批準或超過延期仍未繳納稅款及罰款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延期納稅的處理。
延期納稅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準予以延期繳納的情形。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特殊困難”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里還應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納稅與延期申報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納稅以延期申報為前提,延期申報的不等于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二、延期繳納罰款的處理。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處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就罰款而言,《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因此,如果納稅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請求稅務機關批準。但稅務機關未批準的,必須如期繳納。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對延期納稅(包括延期申報)與延期繳納罰款的問題,對適用條件及審批程序等,納稅人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以不違反涉稅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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