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投保險依工薪計繳個稅的處理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2003年國家制定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依法參加基本養老...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2003年國家制定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并且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將建立的年金以人身保險形式投保到各人壽保險公司,計入管理費,并作了稅前扣除。這樣,不可避免產生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對此類性質年金在稅務、會計處理上的分歧。稅務機關認為,年金人身保險費是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則認為,公司繳納的年金是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家《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辦理的,不應該繳稅。那么,鑒于目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掌握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扣除?!?span style="border-bottom: #ff6600 2px dotted" name="HL_TAG" word_info_index="2" onmouseover="fnDoShowDlg(this);">》()“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另外,《》()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也就是說,單位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如果繳入商業性保險機構,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準稅前扣除,同時要按上述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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