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需要在45、60日內辦理的涉稅事項的規定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行政復議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行政許可法》規定,稅務機關需要在45、60日內辦理的涉稅...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行政復議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行政許可法》規定,稅務機關需要在45、60日內辦理的涉稅事項如下:
1、《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第六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2、《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br />
3、《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九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4、《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5、《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參考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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