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納雙方需要在10日內辦理的涉稅事項的規定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行政復議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以下簡稱《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規定,稅務機關、扣繳義...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行政復議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以下簡稱《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規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需要在10日內辦理的涉稅事項如下:
一、稅務機關
1、《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br />
2、《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br />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br />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當事人
1、《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br />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訴訟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3、《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br />
參考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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