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替職工負擔個稅的會計處理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4
摘要:企業替職工負擔個人所得稅,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按事先合同約定,職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
企業替職工負擔個人所得稅,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按事先合同約定,職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補繳,這是稅法對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一種“處罰”,稅務部門除要求企業補繳稅款外,還應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財務會計部門人員對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不清楚,對能否計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存在疑問。
比如,某國內企業發放職工楊某6月份工資3000元,按照合同約定,楊某的個人所得稅全部由企業承擔。該企業財務會計處理如下:
該企業計算應扣繳個人所得稅=(3000-1600)×10%-25=115(元)。
借:應付工資 3115
貸:現金 3000
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115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 3115
貸:應付工資 3115
借:應交稅金 115
貸:現金 115
該企業的這種處理方法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錯誤,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含稅收入。上例中,正確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應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1600-速算扣除數)÷(1-適用稅率)=(3000-1600-25)÷(1-10%)=1527.78(元);應扣繳個人所得稅=1527.78×10%-25=127.78(元)。
二是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應記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等科目,而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借:應付工資 3000
貸:現金 3000
借:營業外支出 127.78
貸: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127.78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 3000
貸:應付工資 3000
借: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127.78
貸:現金 127.78
與此相適應,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將記入“營業外支出”的代繳個人所得稅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實務操作中,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能對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扣除,而當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法條款均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上述處理辦法有兩點值得商榷。第一,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應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雇用勞動力,需要支付勞動力價格,包括工資、獎金、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在內的所有支付,屬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管理成本或費用,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對代繳個人所得稅進行扣除也是理所當然的。況且,根據國際慣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稅法規定,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第二,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應否計入工資總額。如果從當前工資總額的構成角度看,以不計入工資總額為宜,同時也可避免計入工資總額后因計稅基數加大需再次計繳個人所得稅等情況發生;如果從實質重于形式角度考慮,職工實際上相當于得到了一種額外的收入,應當計入工資總額。據了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把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算做職工個人的工資總額,從而需要對這部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解決上述問題,只有通過加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進程,并做好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銜接,才能更加合理地對企業替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進行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