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兩種車改方式的納稅分析
近日,在某稅務師事務所與客戶的交流會上,雙方就近年來在稅收政策理解及運用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其中,某大型工業企業的財務處吳處長提出的關于車改的問題,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
吳處長介紹,前幾年,由于該企業設在遠離城市的郊區,便設班車專門負責接送員工上下班。幾年下來,發生的燃油費、養路費、保險費、租車庫費、維修費、人工費、折舊費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非常驚人,同時還存在不少人情車問題。從去年起,為節省開支,該企業與當地公交公司聯合,由公交公司按企業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接送工人上下班,并由企業支付給公交公司一定的費用。一年多下來,企業僅在這一項改革上就節省了60多萬元。嘗到甜頭之后,該企業考慮對公務用車也進行改革,但對于采用哪種車改形式拿不定主意。于是,吳處長想向稅務師了解這方面的稅收政策,以尋求最佳處理方法。
經過討論,注冊稅務師向吳處長支招如下:
目前,企業車改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或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第二,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并支付給個人車輛租賃費。
針對第一種方式,企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個人所得稅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稅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例如,某人取得月工資收入8000元,另收到單位發放的車補5000元。那么,在不考慮車補的情況下,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2000)×20%-375=825(元);在考慮車補的情況下,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5000-2000)×20%-375=1825(元);當月由于收到車補,多繳個人所得稅1000元(1825-825)。
2.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在這方面不用考慮計稅工資的標準問題了,但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
針對第二種方式,企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個人所得稅處理方面。個人在取得單位支付的租車收入后,應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與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另外,個人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例如,某人當月取得單位的租車收入5000元。那么,當月應繳納營業稅=5000×5%=250(元);應繳納城建稅=250×7%=17.5(元);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50×3%=7.5(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250-17.5-7.5)×(1-20%)×20%=756(元);應繳納印花稅=5000×1/1000=5(元)。共繳納稅款1036元(250+17.5+7.5+756+5)。
2.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企業要取得個人申請開具的租賃業發票作為列支依據。另外,單位應與員工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個人車輛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例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都應由個人承擔。因此,企業在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則將存在稅收風險。
最后,注冊稅務師提醒吳處長,車改既涉及企業所得稅,又涉及個人所得稅,在進行籌劃方案選擇時,一定要綜合考慮,以便使選擇的方案能更具操作性并達到節省稅款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