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廣告公司增加稅前扣除已無必要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政策與以前有所不同,原內資企業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分別實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資企業則允許據實扣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計算,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針對這一變化,筆者曾設計過一個籌劃方案,內容大致如下:
內地甲公司2005年實現利潤雖比上年有較大的增長,但公司獲得的凈利潤不多,原因是公司發生的業務宣傳費超過了稅前扣除比例,應納稅調增500萬元,按照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33%計算要多繳165萬元企業所得稅;為了避免發生這類情況,甲公司在編制2006年財務預算時,計劃嚴控此類費用。
甲公司作為一家成長性較好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唯有不斷通過有效的廣告宣傳手段來開拓新市場、鞏固已有市場和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面臨廣告宣傳投入存在要多繳稅的困惑,甲公司對近幾年來每年發生廣告宣傳費進行分析,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廣告費均遠低于2%的扣除比例,即使加上業務宣傳費也不會超過該比例;公司每年發生的業務宣傳費超過扣除比例,主要是因為公司的產品有相當一部分是面向廣大的農村市場的;公司在許多縣城和鄉鎮做了促銷活動,而縣城具有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較少,很多廣告宣傳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只能在業務宣傳費用中開支。另外獲悉,公司原本也想通過市區一些具有資質的廣告公司去開展工作,但由于費用較高,投入較大因而放棄這一想法。鑒于這種情況,甲公司籌劃與其全資子公司合資設立一家廣告公司(注:按原《公司法》還不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甲公司占廣告公司95%股份。這樣一來,既可解決公司的部分廣告費用列支問題,又可利用公司營銷人才優勢和客戶渠道,對外承接業務,并使公司銀行賬上閑置的資金得以盤活增值。
方案主要內容為:甲公司大部分廣告宣傳均可委托廣告公司進行。甲公司因超過扣除比例后的100元業務宣傳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要進行納稅調整,最終將影響公司凈利潤100元。
設立廣告公司后,甲公司直接和間接全部控股廣告公司,可將公司與廣告公司視為一個整體來分析。通過廣告公司的運作,部分宣傳費用符合條件可以廣告費名義在稅前扣除。對廣告公司來講,廣告費要按5%的稅率計繳營業稅100×5%=5元,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7%+3%)=0.5元(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為3%),按3%比例計繳文化建設事業附加費100×3%=3元(暫不考慮其他稅費)。該100元廣告費對廣告公司凈利潤的影響只有(5+0.5+3)×(1-33%)=5.7元;而對甲公司凈利潤的影響為100×(1-33%)=67元,合計為72.7元。這個結果,較不設立廣告公司方式多獲凈利潤100-72.7=27.3元,節稅比率為27.3÷100=27.3%。
至于一些廣告宣傳品,因視同銷售要繳增值稅,則由甲公司直接購買,避免因廣告公司購買后不能抵扣增值稅而增加成本(廣告公司難以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
據測算,公司2006年有400萬元業務宣傳費通過轉換為廣告費而避免納稅調增,因此可比不設廣告公司多獲凈利潤400×27.3%=109.2萬元。
針對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計算,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般內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通過比較,企業所得稅法對廣告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政策較以前更為寬松。針對廣告宣傳費這一稅前扣除政策的變化,企業應積極調整籌劃思路,避免籌劃不當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1.政策發生變化,籌劃思路已不可取。企業所得稅法將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在稅前扣除,且稅前扣除政策較以前更為寬松,企業不存在將業務宣傳費通過籌劃轉化為廣告費的必要;如再以原先思路,通過廣告公司來運作,將部分業務宣傳費用籌劃為廣告費在稅前予以扣除,反而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以上述例子分析,甲公司2008年如再通過廣告公司將部分業務宣傳費籌劃為廣告費用,對其設立的廣告公司來講,每籌劃100元,廣告費要按5%的稅率計繳營業稅100×5%=5元,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7%+3%)=0.5元(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為3%),按3%比例計繳文化建設事業附加費100×3%=3元(暫不考慮其他稅費),合計為5+0.5+3=8.5元,反而比甲公司直接以業務宣傳費支出要多支出稅費8.5元。
2.合理處置已進行的籌劃。對按原先思路已設立廣告公司增加稅前扣除的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科學分析,合理處置,避免籌劃不當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原為了增加稅前扣除已設立的廣告公司,如果主營業務來自控股方企業且單純以業務宣傳費的轉化為主,可考慮清算注銷該廣告公司;如果廣告公司已經發展壯大起來了,不再依靠控股方企業的廣告業務,控股方應停止委托廣告公司代理將業務宣傳費轉化為廣告費的業務。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001號)所規定的對新辦的獨立的從事信息業(含廣告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第2年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已自動失效,新辦的廣告公司將不再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只有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優惠才能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財稅〔1994〕001號)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不能過渡,所以這一政策在新稅法實行后自行失效)。
由此可見,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要積極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籌劃思路,避免籌劃不當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