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雙重雇傭個人所得稅第一案
來源:威科先行 作者:TAA Editorial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上訴人:英國公民 Andrew Ronald Macdonald-Hardie VS 被上訴人: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稽查局) 案情介紹 ● 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任阿某特廣州公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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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英國公民?
Andrew Ronald Macdonald-Hardie?
VS
被上訴人: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稽查局)
●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任阿某特廣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分別是259.5天、289天、286天。
●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在阿某特廣州公司工作期間,同時也任職于阿某特國際公司。
●阿某特國際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每年支付給上訴人的薪金(含工資、小費、獎金和其他報酬)分別是107124美元、176566美元、120081美元,每年支付給上訴人商業保險是776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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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市地稅一稽查局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穗地稅稽一處(2009)69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阿某特廣州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未按稅法規定為上訴人A.R.Macdonald-Hardie就阿某特國際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支付的報酬依法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責成該公司補扣繳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65855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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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acdonald-Hardie對此稅務處理決定表示不服,先后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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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表示其在2005至2007年期間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兩家獨立的公司任職,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均互相獨立,其在中國境內是履行阿某特廣州公司的工作內容,在中國境外是履行阿某特國際公司的工作內容,阿某特國際公司向其支付的薪金是其離境后處理境外事務的收入所得,被上訴人不應當將阿某特國際公司支付給上訴人的薪金計入征稅范圍。被上訴人則表示征稅是按上訴人實際在境內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計征,符合稅法規定,上訴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上訴人要求區分工作內容征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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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結果:支持地稅一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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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acdonald-Hardie繼續上訴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4)穗中法行終字第1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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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的上訴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阿某特國際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稅收法律規定征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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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某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钡谌龡l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某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钡诎藯l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某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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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钡谒臈l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钡谖鍡l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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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4﹥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三、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钡谖鍡l規定:”五、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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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9)2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些地區詢問,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機構場所的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有該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支付的。對這些雇員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機構場所是否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研究,明確如下: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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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間是阿某特廣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為董事長,上訴人同時任職于阿某特國際公司,阿某特國際公司、阿某特廣州公司分別支付上訴人工資、薪金等報酬;上訴人在2005年至2007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分別是259.5天、289天、286天,均超過183天;上訴人2005年期間在阿某特國際公司受雇取得的報酬114888美元(107124美元+7764美元),在2006年、2007年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含工資薪金及商業保險)分別是184330美元(115851美元+60715美元+7764美元)、127845美元(120081美元+7764美元)。被上訴人經核查發現上訴人并未就其在2005年至2007年在阿某特國際公司受雇取得的報酬合共327063美元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作出涉案稅務處理決定責成扣繳義務人阿某特廣州公司代扣代繳上訴人在阿某特國際公司受雇取得的報酬的個人所得稅人民幣658556.01元,符合上述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span>
本案的上訴爭議焦點之二是涉案稅務處理決定是否構成雙重征稅。上訴人2005年至2007年期間擔任阿某特廣州公司董事長一職,在中國境內受雇,并且在中國境內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中國境內受雇的所得征稅并未構成雙重征稅,亦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約定。至于上訴人自稱已在美國繳納稅款,并不構成在中國免征稅的法定理由。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均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AndrewRonaldMacdonald-Hardie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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