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長松、任志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來源:稅企網 作者:稅企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通刑初字第0062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長松,男,44歲(1962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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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通刑初字第00623號
???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 被告人趙長松,男,44歲(1962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雪麗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朝陽區康家溝132號;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 被告人任志勇,男,43歲(1964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天津市,高中文化,北京雪麗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業務員,住北京市宣武區報國寺西夾道10號;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0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 辯護人胡彥喬,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7)第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長松、任志勇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長松,被告人任志勇及其辯護人胡彥喬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間,被告人趙長松、任志勇向江蘇省大豐市富美皮業有限責任公司制銷兔皮帽片,結算貨款時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被告人商議后決定找他人代開,被告人任志勇遂兩次先后從河北省肅寧縣天龍皮草有限公司、棗強縣永興裘皮廠開具以江蘇省大豐市富美皮業有限責任公司為購貨單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共計金額413 343.59元,稅額70 268.41元,價稅合計483 612元(其中第二次被告人任志勇未與趙長松商量多開金額34 192.31元,稅額5812.69元,價稅合計40 005元)。被告人趙長松在公安機關查找未果與其電話聯系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被告人任志勇被查獲。????
??? 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任志勇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任志勇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現,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緩刑。并有證人陳繼春、劉漢忠、張玉琴、王文彥、石建國、王建平、朱玉新等人證言,辨認筆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營業執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復印件,移送函、工作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長松、任志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長松、任志勇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長松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被告人任志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對被告人趙長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 一、被告人任志勇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 二、被告人趙長松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代理審判員?? 蔣為杰?
????????????????????????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 書? 記? 員?? 康? 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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