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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注】今天大世說法,為大家帶來一篇老稽查與納稅人的刀鋒相見!歡迎稅務的兄弟姐妹們加大世微信號:h185255655661共同交流探討。
這天大世閑著,聽老趙講當年那場核定之戰。
要說這老趙,據說本來是搞刑偵的,后來不知怎么陰差陽錯地進了稅務局。老趙其實一點也不老,不到四十歲,在稅務局,這年紀算是輕的,但他平日里處事老道,觀察入微,所以,咱也叫他老趙了。
老趙在當地稅務局算是個稽查老桿子了,論經驗和業務,那都是杠杠的。但說起當年那場與企業的核定之辯,也不由得說上一句驚心動魄了。
幾年前,老趙正好稽查一個房地產企業,這一查,發現這企業把一幢大樓僅僅按每平方米3000元賣給了另一家公司。而當時,同一地段售價最少也得6000元每平方米。
老趙作為老稽查,那肯定不能放過了,就這價錢,不是明顯想著少繳稅嘛,肯定不行!
怎么辦?核定價格,補稅。
看起來這事很簡單是吧?要是這企業就這么把稅給繳了,事確實算是很簡單,后來也就不會有這核定之戰了。
要說這企業,也不是吃素的。要知道,如果真按6000元每平方米算,企業可得補六七百萬元的稅款,這數字放全國不算大,可對于企業來說,那也不是個眨巴眼的小數。
于是呢,這企業便請來了當時某個著名的稅務專家,為企業出謀劃策。
經過多輪間接的交手之后,終于,老趙與這專家面對面的交鋒便正式開始了。
當時的情形,按著老趙的形容,是這樣的:一個會議室,左邊是企業管財務的副總以及專家,兩人一臉肅穆,而右邊呢,就是老趙和另一個檢查人員小丁。
小丁是才入稅務局的新兵蛋子,在這種真正看實力的大場面,自然是幫不上大忙了,所以,實質上,還是老趙一人應戰。
一邊是西裝筆挺的專家,一邊是穿著短袖的老趙,這交鋒還沒開始,從氣勢上似乎專家就把老趙給壓下去了。
對方專家首先發難:“稽查認定我們這幢樓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但是在征管法相關規定里,并沒有規定什么是明顯偏低,補稅應該講求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稽查局以什么來認定我們是計稅價格明顯偏低?總不能是主觀判斷揣測吧?”
正所謂行家一出口,就知有沒有。老趙一聽就知道,這專家看樣子真有幾把刷子,開口就抓軟肋。確實,稅收征管法從沒明確規定這價格明顯偏低中的明顯到底是多少。不過,老趙也不是吃干飯的,光憑著這一問,就想把老趙問倒怎么可能?
“的確,必須承認,征管法確實沒有明文規定低多少才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崩馅w清了清嗓子答道:“雖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其他類似法規里都有相關規定?!?/p>
老趙一連舉了幾個例子,比如,《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法釋5號)第十九條就規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老趙說:“對于明顯偏低,這些文件應該算是有參照性了。當然,就算退一步說,不參照這些文件的規定,那么對于偏低,也可以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來判斷。貴公司這幢樓同一路段的價格最低為6000元每平方米,但實際上你們公司僅僅按3000元每平方米出售,價格已經低出市價一倍。相信讓任何一個正常人來判斷都會認定這屬于明顯偏低了,所以,即便是起訴到法院,你們公司這幢樓售價也應屬于明顯偏低。”
老趙說完瞧了瞧對面的專家,發現對方并不為所動,似乎是早有所料,看樣子對方也知道在這個問題上作深究意義不大。
“那我們退一步說,即便認定我們公司價格偏低,但是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且無正當理由的,才允許進行核定?!睂<遗c企業副總之間交換了下眼神,接著說道:“同時,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于行政處理處罰,應由行政機關舉證。但是,稽查局以什么證明我們是無正當理由呢?”
“呵呵,首先,我要糾正一下你們的說法,不是認定你們公司價格偏低,而是明顯偏低?!崩馅w把“明顯”兩個字重重地加了個音。憑著多年和企業打交道的經驗,老趙知道,在談判時,適當的強調關鍵字還是很重要的。
“其次,我們來說說舉證規則,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原文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這句話里可以看到,我們稅務機關只需要證明價格明顯偏低,而對于正當理由的提出,本就應是納稅人的責任。要稅務機關去企業找找,有沒有正當理由,再核定?這本身就是對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違背,也是不切實際的。”
“再次,我們首先認定你們價格明顯偏低,這違背經營常規,只要你們沒有提出理由,我們自然認定為沒有正當理由了,所以,這提出理由的舉證義務,本就應由你們承擔?!?/p>
老趙說完,看了看對方副總,又看了看專家,發現這專家果然是牛,竟然還是不動聲色,這時老趙心里不由打起了鼓,難不成自個剛剛的理由,這專家早就已經想到了,所以才不驚不訝,不反不駁?
“既然說到正當理由,那想請問下,究竟什么理由才是正當理由呢?這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是什么?總不能到時我們提出認為是正當的理由,結果你們一句不正當,就給否掉了吧?要真這樣,沒個標準的,那我們提出再多理由,又有什么用?又怎么能讓人心服口服呢?”這時候,就聽到專家再度發問。
老趙心想,這人還真是老手啊,什么是正當理由,還真沒聽到過確切解釋。這想歸想,話還得說,談判交鋒講氣勢,可不能慫。
“所謂正當理由,我個人認為,就是真實、合法、合理的理由。”老趙想了想,答道。
“那什么是真實、合法、合理的理由?”對方立馬追問,大有窮根究底之勢。
“真實,就不用說了,就是你這理由得是真的,要是假理由,那也就是不存在。既然理由都不存在,那何來的正當?合法,就是理由所對應的事實得是合法的,你要是不合法,你這理由再真實、再合理,那也不是正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