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稅稽一處[2019]216998號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
來源:稅企網 作者:稅企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通過對你單位注冊地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實地查驗,與相關人員通訊聯系,均無法找到實際經營人,你單位實際已處于走逃、失聯狀態,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信息不真實。你單位存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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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寧稅稽一處[2019]216998號
南京招芮建材供應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115MA1X3CGW1R)
我局(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15日對你(單位)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情況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通過對你單位注冊地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實地查驗,與相關人員通訊聯系,均無法找到實際經營人,你單位實際已處于走逃、失聯狀態,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信息不真實。你單位存上下游發票進銷內容異常,各稅種和財務報表的申報數據異常,銀行賬戶信息異常等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第六十八條“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的規定,你單位對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沒有真實業務。
二、處理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你單位在沒有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對外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30份,金額2819552.04元,稅額84586.56元,屬于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你單位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310號)第三條的規定,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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