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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X通訊有限公司故意接受虛開發票偷稅案
行業:批發
案件類型:偷稅
案發時間:2011年11月14日
案件所屬期間:2009年1月至12月
具體陳述理由: 國稅稽查局對該公司取得票面注明銷貨單位名稱為“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情況進行立案檢查,通過收集分析基礎資料、實地調查、外圍調查,確認該公司在進項稅額得到抵扣前知道該虛開的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定性為偷稅,共查補增值稅31602.57元,企業所得稅46474.36元,罰款31602.57元。
一、基本案情
相關執法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表明,該公司2009年取得票面注明銷貨單位名稱為“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此2份專用發票已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定性為虛開。據此,國稅稽查局于2011年11月8日起對該公司2009年取得票面注明銷貨單位名稱為“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處理情況進行立案檢查,發現該公司在進項稅額得到抵扣前知道該虛開的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共查補增值稅31602.57元,企業所得稅46474.36元,罰款31602.57元。
二、涉案企業基本情況
該公司系私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 35010310002XXXX),法定代表人:林XX(身份證號:35032119721109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湄洲鎮蓮池村XX)。經營地址:福州市五一南路19號XX。經營范圍:通訊設備、日用百貨批發、代購代銷等。
該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3日,于2007年6月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辦案經過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對深圳市“9.17”虛開黃金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進行協查取證的函》(稽便函〔2011〕79號)附件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關于對深圳市澤誠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09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的定性結論》稱:“…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上述企業利用黃金、石化產品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為他人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給該公司的 2 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定性為虛開,上述2份發票分別為發票代碼:4403091140、發票號碼:00149148、價款93589.74元、稅款15910.26元,發票代碼:4403091140、發票號碼:00149149、價款92307.69元、稅款15692.31元。上述2份發票價款合計185897.43元,稅款合計31602.57元,價稅合計217500元。
該公司2011年11月9日送交國稅稽查局的《自述材料》稱:“該業務實際為我司與‘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所購商品,因對方當時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委托‘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為我們提供發票,而且承諾其為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因我們與其有長期合作關系,所以我們也未加懷疑.該筆采購業務對方聯系人為陳XX,電話:0755-3330XXXX,1354332XXXX。該業務有簽訂總的代理合作協議,平時的具體采購雙方以電子文件形式確認,無具體書面合同,無支付手續費,貨物由‘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運輸,運費由對方支付。貨款以現金支付,發票由‘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通過XX速遞郵寄給我公司,該張發票已于2009年3月份通過認證,并已于2009年3月份全部抵扣。”
以上證據、該公司2009年3月記賬憑證第6號、原始憑證采購收貨單(號碼cs-000-2009-03-19-0001)以及稅款屬期2009年3月、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款屬期 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證實該公司取得上述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已經申報抵扣、相應成本已經在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數據于2011年11月10日以《錯漏事實匯總表》的方式告知該公司,該公司簽署以上事實清楚,數據正確,并由該公司財務負責人蘇XX簽章確認。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四、稅務處理處罰結果
經國稅稽查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認為,該公司在進項稅額得到抵扣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應定性為偷稅。
(一)稅務處理決定
根據相關稅收規定作如下處理決定:
根據國務院2008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取得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31602.57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取得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行為,該公司應補繳稅款屬期為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46474.36元;同時,該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繳納滯納金。
(二)稅務處罰決定
根據相關稅收規定作如下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偷稅行為處以偷稅數額1倍罰款31602.57元。
五、建議及啟示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的案件,納稅人在購銷業務中,明知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貨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仍申報抵扣稅款。建議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提高稅務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