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售樓處也應繳納房產稅的稅務稽查案例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戴書勤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案情介紹: 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3月份從施工方接收臨時售樓處并投入使用,房產原值為556514.42元,一直未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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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3月份從施工方接收臨時售樓處并投入使用,房產原值為556514.42元,一直未繳納房產稅。對此,檢查人員就相關政策進行了解釋,補征了2013年4月至12月的房產稅3506.04元,依法加收滯納金并處以少繳稅款50%的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的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的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規征收房產稅。
房地產企業的售樓處雖為施工單位所建,但已交予開發公司并投入使用,且為售樓服務,而不是為基建工地服務,因此,不滿足免征房產稅的條件,應當從開發公司接收臨時性房屋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但已實際使用樓宇應繳房產稅
2014年07月16日 ???????????????? 江蘇省無錫地稅局
案情簡介:
稅務稽查部門在對某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11年在“在建工程”科目借方期初余額記載“委托建造辦公樓”11456萬元,該辦公樓共有10層,已實際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其中,該企業自用9層,對外出租1層。一直未結轉固定資產,亦未繳納房產稅。根據以上情況,稅務稽查部門追繳該企業2011年、2012年房產稅,并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同時提醒企業,以后年度要按照相關規定正確、及時繳納房產稅,充分把握稅收政策,避免發生類似情況。
稅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條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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