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市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東國稅稽罰告〔2014〕41號??????????????? 20146.6
市強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441900699773233
對你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14年6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你公司是一戶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鄧浩強,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址是市塘廈鎮宏業北七路2號,經營范圍是研發、產銷:電子產品、計算機機箱及配件、模具、電源供應器、散熱器、顯示器(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禁止或應經許可的除外)。
經檢查發現,你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間接受廣東漢炎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炎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發票代碼:4400112140,發票號碼02690292、02356675,發票代碼:4400113140,發票號碼:16453589、15995149、15994877、15995038,涉及金額3,335,199.04元,稅額566,983.81元,貨物名稱均為鋼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間接受廣東和誠創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誠創富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發票代碼:4400112140,發票號碼:02676872-02676874、08763383-08763385,發票代碼:4400113140,發票號碼:19037082-19037084,涉及金額784,169.58元,稅額133,308.82元,貨物名稱均為鋼材。你公司反映上述發票對應的業務內容是你公司向漢炎公司及和誠創富公司采購模具鋼材。根據《市國家稅務局塘廈分局關于協查外購或委托業務稅收有關情況的函》、檢查人員實地協查資料和你公司的賬務資料,漢炎公司及和誠創富公司銷售的貨物為建筑用鋼材。
【老橋解讀:從上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披露的情形看,該案的違法事實是比較蹊蹺的。根據筆者多年經驗,結合目前的金稅工程開票系統工作實際。一般業務上下游企業所開具的發票在內容上是完全一致的。告知書中說到本公司接受廣東大漢公司和廣東真誠公司的發票“貨物名稱均為鋼材”。也就是說上下聯在貨物名稱上是一致的,無論是銷售方的記賬聯,還是購買方取得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均為“鋼材”。所以本案企業接受處罰,并非是因為曾經廣為流傳的“變形票”(關于變形票,就是犯罪分子將上下聯在貨物名稱上采用偽造手段,造成不一致情形)。因此,基本可以斷定,本案涉及的發票至少在形式上沒有問題的。
好,我們繼續。從告知書披露情況看,本案企業被處罰,是因為本企業所說購進的是“模具鋼材”,而到銷售方企業調查的結果顯示銷售的是“建筑用鋼材”。那么本案涉及業務到底是什么鋼材呢?上下游企業,哪個說的是真的呢?稅務部門最終認為誰說的是真的呢?我們往下看。
“根據《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協查外購或委托業務稅收有關情況的函》、檢查人員實地協查資料和你公司的賬務資料,大漢公司及和真誠創富公司銷售的貨物為建筑用鋼材?!?br />
從這段話來看,稅務部門最終認定的是上游企業銷售的確實是“建筑用鋼材”了。因為認定的依據是上游企業的協查資料和本公司的財務資料。應該說證據是比較充分的。那這樣的話,本公司的會計又為什么說成是“模具鋼材”呢?是老糊涂啦?即便是說錯了,言證的效力是最低的,完全可以被其他證據否定,也不影響業務中的貨物實際為“建筑用鋼材”這一事實,更何況,發票上的“鋼材”是統稱,企業只需再說當時說錯了,一切萬事大吉,本案所說的違法事實將蕩然無存。好,我們繼續,看稅務局又是如何處理的。】
你公司分別于2011年8月、2011年9月、2011年11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2012年5月持上述15份發票到市國家稅務局塘廈稅務分局申報抵扣,抵扣稅額合計700,292.63元。你公司采購貨物與上述兩戶企業向你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對應銷售的貨物不一致,依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老橋解讀:通過上述告知,我們可以知道,稅務局得出本企業存在違法事實的唯一理由就是“你公司采購貨物與上述兩戶企業向你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對應銷售的貨物不一致”。那么根據前述的解讀,稅務局得出這一結論的唯一依據就是,本企業錯說了一句—我們購進的是“模具鋼材”這個言證了。而在本企業財務資料也證明為“建筑用鋼材”的情況下,言證是不應該被作為定案證據的。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名稱不一致,本案所述違法事實壓根兒就不是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稅款,并利用其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偷稅,擬追繳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稅稅款700,292.63元,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1,029,842.16元,并處以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罰款金額為865,067.40元。
【老橋解讀:對企業處罰,稅務局這次錯的就更離譜了。本公司怎么就取得了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呢?還多列支出?在沒有證據表明企業未真正購進鋼材,只是找了張發票的情形下,是無論如何不能認定企業多列支出的。首先發票在形式上不存在問題,也無足夠證據表明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此處理實在是難以令人信服。】
二、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公司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