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壞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2003年 某縣國有企業改制,將原有汽配廠實行 國有民營 。通過公開拍賣,企業產權(包括債權、債務)最終由王某等人整體買斷,重新組建為汽配有限責任公司。 在其中的 承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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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 某縣國有企業改制,將原有汽配廠實行“國有民營”。通過公開拍賣,企業產權(包括債權、債務)最終由王某等人整體買斷,重新組建為汽配有限責任公司。 在其中的“承債”中,原汽配廠于2000年向該縣某公司提供了一筆臨時性借款15萬元,后因該家公司經營不景氣,在2005年4月公司資不抵債,被迫依法宣告破產。按清償順序和標準,汽配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取得清償款4萬元,扣除清償后汽配有限責任公司仍損失11萬元。2005年9月份,該汽配有限責任公司依據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以及工商部門的注銷證明,作了壞賬損失的有關會計處理。但對該汽配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務機關是否應當認定為財產損失??
??? 公司認為:稅務機關應當予以確認。其理由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并且該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在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上,原稅收政策規定:“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并且原稅收政策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款項,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為解決企業的虛盈實虧、短期行為和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一律實行備抵法計提壞賬損失準備?,F行稅收政策將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正是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計提的范圍除了“應收賬款”外,“其他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統稱為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是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以外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所以,企業的臨時借款是屬“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的范圍。對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應記入“應收賬款”以及“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應收款項均屬稅法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既然稅法對“其他應收款”計提的壞賬準備予以認可,相應對“其他應收款”實際發生的損失也應當予以認可。如果說稅務機關不予認可,那么稅法規定允許對“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豈不失去了實際意義??
??? 分析:在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壞賬準備范圍內和稅法規定的計提比例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允許稅前扣除的,但納稅人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還必須依法經稅務機關確認后方可沖減壞賬準備(超過壞賬準備部分直接進入管理費用),之所以計提壞賬準備已得到稅務機關認可,而沖減壞賬準備又必須經稅務機關的認可,是因為壞賬損失影響以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計提壞賬準備金時要進入“管理費用”,相應影響的是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機構(包括經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準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北疽幎ㄊ菑?005年9月1日起執行。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間的非商業信用的資金拆借所發生的損失稅前扣除的批準權限是國務院,省級稅務機關和縣級稅務機關均無權審批,并且非商業信用的資金拆借所發生的損失一般是不得稅前扣除的,這也是穩定社會、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法律要求。企業所得稅政策并不僅僅是為了征稅目的。同時,從上下兩個文件的法律級次來看:[國稅發[2003]45號]僅僅是一個規范性文件,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顯然是屬部門規章范疇,根據“法律優位原則”和“后法優于先法原則”,稅務機關應當遵循的是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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