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收入” 減稅款
來源:安徽稅務籌劃網 作者:安徽稅務籌劃網 人氣: 發布時間:2022-08-08
摘要:某公司系國有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林業產品的初級加工,2000年12月,稅務人員對該公司1999年度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企業銷售產品按規定作了銷售反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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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系國有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林業產品的初級加工,2000年12月,稅務人員對該公司1999年度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企業銷售產品按規定作了銷售反映,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金,但其產品銷售價格卻偏低,這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懷疑。因為,當時其產品如板材,及其他規格材,市場供應不足,產品緊俏,這顯然違背常理。稅務人員接著對其他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企業當年的“其他業務收入--短運費”卻不少,全年共計154768.64元(含稅)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現金)
????? 貸:其他業務收入--短運費
??? (摘要為:收客戶短途運輸費;月底一次計提運輸營業稅稅金)
??? 但是,經查企業的“固定資產”并無“運輸工具--汽車”項目。這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因為他們自己并沒有屬于自己的運輸工具,怎么冒出運輸營業收入來,這項收入是否同銷售收入有關?于是稅務人員向公司人員詢問了業務發生的來龍去脈。公司稱有些客戶購他們的產品時,公司把產品從庫里運到購貨方所在地的過程中,發生了運輸費用,因此,在結算貨款時,公司向購貨方收取了“短運費”理所當然。根據企業的回答,稅務人員認為此項“短運費”收入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的“代墊運費”,而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一種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見公司在業務往來中,有增大“短運費”收入而減少其“產品銷售收入”以達到少繳稅款的主觀故意,少繳增值稅稅額21675.00元。處理決定:根據原《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該公司已構成偷稅,應補稅21675.00元,并處所偷稅款0.2倍罰款4325.00元。檢查建議:某些單位為了少繳稅,少列應稅收入,手法隱蔽,稅務部門要加大查處,檢查人員要靈活檢查,善于捕捉賬簿憑證的相關信息,認真查找原因,不要被風平浪靜的表象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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