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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縣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工作正進入攻堅階段,我們通過對幾個改制企業的檢查,發現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不通知稅務機關清算,凈資產款扣除職工權益后直接上繳財政機關,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清算尷尬的局面;對企業的各類應付款項不認真地核對,存在不需支出或空列的應付款項,虛提多提職工剝離費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稅務機關應該主動做好縣領導及改制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按照稅法規定提前介入,做好稅收清算工作,組織好改制企業最后環節的稅收清算入庫。
??? 一、基本案情
??? 該單位原系我縣國有重點紡織工業企業,采取凈資產出售方式,根據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條款規定,經審計部門審計評估,截止2004年9月30日總資產22843.97萬元,總負債19082.22萬元,凈資產3761.75萬元,按阜發[2003]40文件規定優惠20%為465.79萬元,支付原企業職工剝離費用2042.97萬元,剩余款項1252.99萬元一個月內支付到位,至12月底支付500萬元。2004年1—12月實現銷售收入279712313.15元,利潤總額-2767585.00元,經檢查應付款中有不需支付的款應付款項及其他應調增的事項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388064.71元,應查補企業所得稅2411913.43元。
??? 二、檢查過程與啟迪
??? 今年6月,我局根據稽查計劃對該單位實施日常檢查,通過對其帳簿、憑證及改制方案的檢查,稽查人員發現該單位有如下幾個問題:
??? 1、我們2004年10月初聽說該企業要改制,當時就去對該企業2004年1月至9月的帳務進行檢查,但企業解釋具體的改制方案還沒有出來,無法進行清算,我們只好等改制方案,以后不知什么原因,也沒有稅務機關參與,財政部門就突然與現在企業法人代表(股東)簽定了國有資產轉讓合同,因為該單位是凈資產出售,并且出售款項1252.99萬元全部上交縣財政局,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對原企業進行清算,現在的企業解釋你們現在如果清算,即使有清算所得所得稅,原企業已不存在,納稅主體已不存在,要所得稅也得向政府要,因為這部分錢已經上繳政府了。
??? 2、此次檢查,我們重點調閱該企業改制方案,發現該單位應付款項較大,單位負責人反復強調往來款項是經過審計人員審核過的,你們不要枉費心事,白花力氣,但我們不為所動,仍然認真核對,對懷疑的往來款一筆一筆地追查,一直追到業務發生時,必要地都向對方核對,發現了不少問題。
??? “其他應付款--信息化工程”貸方余額466101.00元,我們檢查時,該企業負責人解釋是差省財政局的錢,是借了用于搞信息化工程的,但我們一直追了四年都是只有年初余額數,沒有當期發生額,后來企業負責人只得承認是省財政局無償支持的專項基金,但企業為了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就一直掛往來科目。
??? “其他應付款--綜合基金”貸方余額560476.13元,是當年提取的綜合基金未繳的部分;〝其他應付款-王健〞年末貸方余額2231.69元,是當年王健承包浴室的盈利款;〝其他應付款---職工醫療險〞貸方余額 10163.44元 是醫務室銷售藥品的差價款。???????
??? 帳面還記載原老廠2000年8月份破產時結轉過來的長期應付款貸方余額12858033.42元,其他應付款—原老廠債務貸方余額1415442.56元,經我們結合改制方案仔細核對,扣除職工剝離費用后,〝長期應付款------應付工資 〞貸方余額4773247.04元, 長期應付款------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 571648.62元,均是無法支付應付款項。
??? 3、該單位〝長期應付款----職工醫療險〞貸方余額 1617983.24元,〝長期應付款----養老保險〞貸方余額6671768.16元,至年末大多數職工已清算,社保費也已替他們補繳了,社保費余額還如此大,似乎不合理,經與縣醫改辦核對,實際差醫改辦醫療保險費722993.53元,減去2004年應返還醫療費262349.55元,實際多提取職工醫療險632640.16元.與社保處核對,實際欠繳養老保險費4622515.00元, 實際多提取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為2049253.16元,該企業應該屬故意多列應付保險款。
??? 4、《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書》第二條2.3款注明職工剝離費用的支付方式:返聘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必須在一年內分三次付清,2004年12月、2005年6月、2005年12月各支付三分之一,企業提取剝離費用41986027.90元,凈資產中20429700元沖抵剝離費用,后依次用原紡織廠轉過來的安置費、應付工資及特殊人員費用沖抵,加上已清算人員多提的補償金,合計應調減剝離費用140218.57元,實際上是目前已清算的人員提取的補償金比支付的補償金多了140218.57元, 屬于支付不出的剝離費用。
??? 對以上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該企業負責人開始無法理解,認為企業是我購買的,往來款項是經過改制小組認定的,你稅務機關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經我們反復解釋宣傳,企業最后認可了稅務機關的決定。
??? 本案帶給我們的啟迪:
??? 1、對改制企業我們稅務機關應該提前介入,積極向政府領導人、改制小組、財政部門、改制企業和社會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先進行稅收清算,再出售國有資產,目前國有資產升值迅速,大多改制企業償還職工債務及其他負債后都有凈資產,都上繳財政部門了,建議應盡快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堵塞稅收漏洞,強化改制企業的稅收征管。
??? 2、對改制企業檢查,一定要結合改制方案,仔細核對往來帳款,不能被表象欺騙,要逐年往上追查,必要時要與對方債權人核對,目前改制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較為嚴重,其中虛列、不需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是常用的手法之一;提取職工剝離費用時,往往按標準盡量從高提取,本案企業有幾百名職工在改制基準日之前就解除關系,清算了補償金,但企業還按標準重提了補償金,這幾百人重新提取的補償金比實際支付清算補償金高出了許多,而未清算的職工的剝離費用要繼續追蹤管理,實際支付時結余數要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提取的社會保險費一定要與社保處核對。
??? 3、其他無形資產評估增值8795000.00元,據企業介紹是當時清算組在資產清算時,平空增加的一塊,實際上是原企業的商譽價值,依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規定,商譽無論是自創還是外購,都不準攤銷,該企業已經攤銷73291.67元,我們未允許他進行攤銷的,企業解釋當時改制小組就是用無法支付的往來款項來彌補商譽這塊損失的,現在,新的企業是用現金來購買商譽,不允許企業攤銷似乎不合理,企業對此也很不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