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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恩威集團公司是1986年以8戶家庭集資13萬元開始發展的,經過4年奮斗、使“潔爾陰”產品成為走俏全國、家喻戶曉的產品,公司也得到了發展壯大。1990年公司在發展中感到,企業要有更大的飛躍,應該利用外資,以享受國家對合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于是,公司四處尋求合作伙伴。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團”終于與香港世亨洋行達成合資協議,成立了第一個合資公司——中外合資恩威世亨制藥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不到2個月,由于外方抽走注冊資金,導致中外雙方產生經濟糾紛。“恩威
集團”狀告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要求解除合同。1994年8月1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了“終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資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的裁決。1998年8月24日,成都市外經貿委根據這一裁決作出決定:“終止該合資公司合同及章程,合資雙方盡快進行清算。”
1993年4月,“恩威集團”又與香港居民許強簽約,準備成立第二個合資公司-中外合資成都恩威制藥有限公司,上報成都市外經委沒有被批準。成都市外經委的理由是:在第一個合資公司撤銷之前,不能成立第二個合資公司。于是,“恩威集團”采取了變通手段,于1993年10月領到了營業執照,開始經營。
1995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收到一封反映“恩威集團有偷逃巨額稅款”等問題的舉報信。國家稅務總局立即將舉報信轉到四川省國稅局,要求四川省國稅局進行查處。
??? 10月22日,四川省國稅局將省國、地稅局聯合檢查組對“恩威集團”的檢查情況上報總局。在稅務機關對“恩威集團”涉稅問題進行檢查的過程中,舉報人于1997年5月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恩威集團”偷逃稅問題雖經檢查,但并未得到依法查處,本人也由于舉報遭到打擊報復,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鑒于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國、地稅局組成的聯合檢查小組,從1997年7月7日開始重新對“恩威集團”涉稅問題進行了核查。核查小組
克服了各種困難,對有關當事人進行了調查取證,并查閱了100余本賬簿,1500余本憑證,審核了82萬余張原始票據。經過36天線密的核查工作,終于調查清楚了“恩威集團”的稅收違法事實。
核查小組首先查明,“恩威世亨公司”實際合資期只有2個月,但從1990年11月到檢查處理期間,“恩威世亨公司”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岸魍篮喙尽币婪☉斞a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根據舉報人反映:第二個合資公司——“恩威公司”利用假合資騙取國家的稅收優惠待遇。核查小組在調查中發現,成都雙流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外合資成都恩威制藥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的驗資報告是虛假的,因為合資公司的外方直至1993年11月24日驗證基準日止,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合資公司賬上,即資金未到位。雙流會計師事務所的毛寶忠是“思威公司”驗證報告的具體經辦人,他承認:在做驗證報告時,沒有見到外方匯入國內合資公司賬上的銀行進賬單,他是憑一張“恩威公司”提供的中國
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的復印件證明,作為驗證報告的依據(復印件內容是外方許強轉到“恩威公司”投資57萬美元),而法律規定,復印件不能作為驗證報告的依據。毛寶忠自己也承認,1994年,他發覺了該公司外方資金并未到位。另據中國農行四川省分行國際業務部負責人介紹:“恩威公司”提供的外方資金到位證明不符合農行的業務規范,不可能是省分行國際業務部出具的。成都市工商局也曾對此事進行過調查,他們的調查報告指出:經中國農行四川省分行國際業務部查證,該公司1993年11月11日賬上無此筆存款,也未見賬簿有此款。據此,成都市工商局確認,“恩威公司”的外方出資是虛假出資,雙流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證報告是錯誤的。核查小組經過進一步了解證實:外方的資本金是在1995年5月26日才匯入的。
從1993年11月“恩威公司”領取合資營業執照起,到1995年5月26日止,長達1年半的時間,“恩威公司”的外方資金沒有到位。但在這期間,“恩威公司”卻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恩威公司”在外商資金沒有到位期間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應追繳入庫。
另外,“恩威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條虛列“預提費用”950萬元,核查小組定性偷稅223.81萬元,同時,該公司在1994年和1995年兩年中,有1035.77萬元的外銷產品未作銷售處理,也未申報納稅,核查小組定性偷稅176.08萬元,兩項合計,“恩威公司”偷稅399.89萬元。
1997年1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對核查小組的核查結果審核后,通知四川省國稅局,對“恩威集團”涉稅問題進行處理。1998年4月21日,成都市國稅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該公司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當即對《告知書》中的偷稅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告知書》中認定的偷稅數額過大,并要求核查小組重新核實。稅務機關立即組織人力再次進行核實。針對“恩威集團”提出的偷稅部分數額過大的問題,核查小組進行了第二次核實。在復核過程中,“恩威集團”不僅不配合稅務人員盡快查清情況,反而繼續制造假賬,隱匿收入,設置障礙欺騙稅務人員,給復核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經第二次核實后,稅務機關認定,“恩威公司”偷稅數額為395.07萬元,與前次核查結果基本一致。
2.處理結果
經過幾次調查,核查小組終于查清了“恩威集團”的全部稅收違法事實。據此,成都市國稅局稽查局對“恩威集團”作出了處理決定:“恩威集團”下屬的兩個合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一個公司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另一個公司外方資金推遲一年半才到位,在此期間,兩個合資公司享受了不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思威世亨公司”4469.30萬元,“恩威公司”3712.23萬元、兩個合資公司共涉及稅款8181.53萬元,稅務機關全額追繳入庫。對“恩威公司”偷稅部分,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所偷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