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9月,鳳祥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劉藝勝承包了集團公司下屬的服裝公司。合同規定:服裝公司單獨辦理營業執照、獨立經營,但稅收由鳳祥集團公司統一繳納,即服裝公司每月向鳳祥集團公司上繳10000元的稅金后,不再過問其他納稅事宜;服裝公司保證鳳祥集團公司劃撥過去的750名員工的工資每月不低于500元,其它經營成果歸劉藝勝個人所有。
合同簽訂后,服裝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并按月向鳳祥集團公司繳納了2002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稅金30000元。
?。玻埃埃衬辏痹拢保橙?,該市國稅局征收分局對服裝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后,向服裝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限其在10日內,單獨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同時決定對其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行為處以500元的罰款。另外,征收分局還調閱了服裝公司2002年9月-12月的各類賬證,查實服裝公司4個月的實際銷售收入為2650000元。于是,征收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裝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其按實際銷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扣除通過鳳祥集團公司繳納的30000元增值稅,再補繳增值稅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內繳清。
服裝公司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以他們與鳳祥集團公司有合同規定納稅事宜并已履行了合同規定義務為由,要求撤銷征收分局對其作出的征稅決定和處罰決定。
??? 復議結果市國稅局對本案進行審查后,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國稅征收分局的決定。
??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p>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币虼?,劉藝勝承包了鳳祥集團公司下屬的服裝公司,應當作為單獨納稅人進行申報納稅,接受稅務管理。
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p>
根據以上規定,服裝公司應當在2002年10月25日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但其一直未辦理稅務登記。因此,市國稅征收分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500元)是合法的。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的規定,服裝公司與鳳祥集團公司簽訂的關于每月繳納10000元稅金的協議是一份違反稅法的合同,稅務機關當然不能考慮,應當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實際銷售額和征收率來計算補繳增值稅。
對于納稅人在期限內沒有依法繳納稅款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北景钢?,市國稅征收分局不僅可以依法強行扣繳服裝公司應補的稅款,而且可對其未繳的稅款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