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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案例簡介:某羊毛衫廠、系鄉辦企業,廠址設在市區,注冊資金50萬元,在職職工人數35人,經營范圍主要是羊毛衫、服裝,經營方式為制衣、加工。1996年銷售收入350萬元,銷售稅金20萬元,利潤總額25萬元,固定資產凈值100萬元,所有者權益150萬元。
1997年10月,經稅務稽查人員對該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賬戶檢查發現,該賬戶有貸方余額1.2萬元,企業賬面反映1997年1月到9月已繳銷售稅金15萬元,已繳城建稅1500元,當年計提的城建稅已申報繳納,上述余額系1996年結轉的余額。進一步核對企事業1996年有關收入賬戶與憑證,核實企業1996年應繳銷售稅金20萬元,按7%稅率計提城建稅應為1.4萬元,但該企業只按1%的稅率申報,實際繳納城建稅2000元。據企業有關人員反映,企業1996年按規定提取7%的城建稅后,感到按7%繳納城建稅吃虧,故先按1%稅率申報,其余部分掛在賬上。
2.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根據《城建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的規定,該鄉辦企業應適用7%的稅率計繳城建稅。經計算,1996年1月至1997年9月,該企業因錯用稅率少繳城建稅2.1萬元,其中1996年度少繳1.2萬元,1997年1月至9月少繳9000元,應予以補繳。
本案是利用適用稅率偷稅的一個典型案例,從案件發生的過程來看,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法的規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稅率計提應繳納的城建稅后,再按1%的稅率計算申報納稅,存在著偷稅的意圖。
另一方面,從稅法的規定看,城建稅稅率的確定依據是納稅人所在地的行政區劃的歸屬,而不是按其隸屬關系,這就會產生同樣隸屬關系的企業,適用稅率不同、稅負不一致的情況,客觀上使納稅人產生了橫向對比稅負不平衡的心理。同時,稅務部門未嚴格把關,也是導致該企業偷稅成功的一個原因。由此可見,稅務人員在審核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時,應對審查適用稅率問題給予充分的重視,防止納稅人有機可乘,偷逃稅款。
3.賬務調整:
(1)補提企業1997年少計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或其他業務支出) 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9000
(2)補繳企業1996年度及1997年1月至9月少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1000
貸:銀行存款 21000
【案例2】
1.案情簡介:某市汽車商貿中心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注冊資本150萬元,在職員工30人,經營汽車配件的批發、零售。1996年度賬面銷售收入2764.3805萬元,已繳納城建稅1500元,實現利潤4.9579萬元。1996年12月27日,該市地稅稽查分局對該中心進行專項稽查,發現該中心營業地點在城郊結合部,自1994年1月至1996年底合計繳納增值稅20萬元,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直按郊區適用稅率5%申報繳納,已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萬元。為此,稅務稽查人員到有關部門調查了解,確認該中心營業所在地點屬市區范圍,應按7%的稅率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城建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該商貿中心被稅務機關確認所在地點在市區范圍,應適用7%的稅率計算城建稅。因此,以該中心計繳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計算出1994年1月至1996年底共少繳城建稅4000元,應予以補繳。
客觀上,此案的形成是由于該中心的地理位置處于城郊結合部,使其能在納稅申報時采用就低不就高的辦法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主觀上還是因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造成的。
3.賬務調整:
(1)1996年度應補提、補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俳瑁褐鳡I業務稅金及附加(1500+5%×7%) 2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100
②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100
貸:銀行存款 2100
(2)1994年度至1995年度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俳瑁褐鳡I業務稅金及附加 1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900
?、诮瑁荷夏甓葥p益調整 1900
貸: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900
?、劢瑁簯欢惤?-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900
貸:銀行存款 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