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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紹
??? 蘇州某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于1995年4月批準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投資方為薩摩亞某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投資總額為1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600萬美元。
??? 甲乙雙方共簽訂了兩份技術服務合同,合同分別規定:乙方在甲方的工廠對生產和質量改善、信息系統方案、生產工程的確認以及設備改造、安裝、調試、操作等工作;就新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人培訓及完善信息系統、開發雙色產品工程等工作,均向甲方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咨詢,兩份合同中甲方各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20萬美元,共計40萬美元。乙方取得收入后就兩份合同分別向甲方開具一張技術服務費發票。甲方在簽訂兩份合同后,均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向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申領了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
??? 爭議焦點
??? 本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這兩份合同涉及的40萬美元技術服務費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 甲方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以下簡稱“273號文”)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而本案中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兩個合同都已取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既然已經得到權威部門的認定,且資料齊全,那么,該技術服務費應免征營業稅。
??? 稅務機關則認為:雖然其資料齊全,但還應從合同的實際內容判斷是否符合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273號文明確規定,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而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是技術服務合同,而不是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所發生的是技術服務費,而不是技術轉讓或開發費用。而且該技術服務費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并不相關,技術服務費與技術轉讓(或開發)費也沒有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因此,該技術服務費不符合273號文的免稅規定,應予以征收營業稅。
??? 問題分析
??? 1.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對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取消審批后,國內受讓方應保留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技術轉讓許可文件和技術轉讓合同以備稅務機關檢查。但是《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以下簡稱“28號文”)卻規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者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項下技術轉讓費時,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營業稅稅務證明。這使得征收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無從掌握企業技術轉讓的相關情況,技術轉讓行為逐漸游離于監控體系之外,而完全由企業根據對273號文的理解來決定繳稅或免稅,不僅結果偏差較大,而且很多情況下備案制度成了一紙空文。
??? 2.各職能部門對同一事項的認定標準不統一既給企業造成了困惑,也給稅收政策的執行帶來難度。根據273號文規定,企業必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36號文)的規定,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在辦理技術轉讓免稅時,凡能提供由審批技術引進項目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部門出具的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批準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因此,在本案中,甲方在獲得了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后,理所當然的認為自己符合技術轉讓的免稅條件,而稅務機關則是在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嚴格按合同涉及的內容來看是否符合免稅條件??梢?,如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合同與稅務機關認定的免稅合同定義一致的話,不僅企業自行鑒別是否免稅的正確率會大大提高,而且稅務機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阻力也會大大減少。
??? 幾點啟示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無形財產轉讓領域利用稅法的模糊與漏洞進行營業稅避稅的案例,面臨企業的避稅手法趨于多樣化,避稅專業化層次的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和企業信息不對稱,加之反避稅法律法規的空缺這一現狀,筆者建議:
??? 一是設立反避稅專職機構和配備專業人員。專業的反避稅人員不僅要求具備熟練的專業知識,還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從思想上認識開展反避稅的重要性,要有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使命感。二是各職能部門之間建立信息交換制度,掌握反避稅線索。地稅局與國稅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定期的聯系制度,對涉外企業與關聯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信息進行互換,充分利用現有信息,減少企業重復報送資料的麻煩,提高工作效率。三是開發一套實用性較強的軟件,實現反避稅的信息化管理。要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建立并充實反避稅信息資料庫,同時與“一戶式”管理相結合,實現反避稅基礎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利用專業軟件對各類價格信息進行比對,自動篩選,實現反避稅選案的智能化,減輕反避稅工作量,提高選案命中率。四是形成一套基本的反避稅法律和法規體系,各稅種的相關政策也要不斷細化和完善。在程序上面,要強調反避稅調查程序的透明度,充實工作規程的相關內容以便于執行;要明確爭議的解決程序,使反避稅工作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此外,對中介機構的規范急需立法完善,其在反避稅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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