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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7日,某縣經營夜總會的個體老板高某,拿著主管稅務機關每月為其開具的完稅憑證和稽查機關對其下達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縣地稅局。
高某之所以會狀告地稅局,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
2004年3月,該縣地稅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舉報某夜總會老板高某有偷稅行為,縣稽查局遂依法進行了立案調查。通過突擊檢查,查實高某自2003年7月份租用縣劇院開辦夜總會以來,其間累計實現經營收入27萬元,計算應繳地方各稅5.67萬元。由于主管稅務機關對高某實行的是“雙定”征收,月核定稅額為1575元,高某對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數已按月按時結清,累計已繳納地方各稅1.26萬元。根據稽查結果,高某累計少繳地方各稅4.41萬元,稽查機關將其行為性質定性為偷稅,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依法作出追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外,同時依法對高某所偷稅款處0.5倍罰款,即罰款2.20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高某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偷稅認定及其處罰決定不服,在接到稅務機關對其下達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遂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某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偷稅定性不服的理由是: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經營夜總會是按照“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適用稅率按5%(這由每月主管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完稅憑證作證)。因為在完稅憑證“品目名稱”欄中明確為“服務業”,“稅率”欄為“5%”。而稽查機關是按“娛樂業”20%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
在庭審過程中,雖然主管稅務機關一再申明屬開票的失誤,并且納稅人高某也應當清楚稅收政策的規定,但由于稅務機關不能加以舉證,從而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稅務機關偷稅定性錯誤,依法撤銷了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稅務機關這場官司的敗訴,其原因是,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蓖甓悜{證不僅僅是用來證明納稅人納稅多少在數量上的反映,同時,在完稅憑證的填寫內容上還要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經營項目屬于稅法中規定的稅種、應稅項目和其相應的適用稅率作出真實的反映。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夜總會屬稅法中的“娛樂業”應稅項目,適用稅率應當為20%,而主管稅務機關在票證填寫上錯誤地填為“服務業”,并且適用稅率按5%。既然稅票是由稅務機關出具的,并且蓋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只能證明為主管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政策錯誤,這一錯誤的產生屬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同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執法行為違法?!憋@然,在本案中,主管稅務機關在適用稅收政策上出現過錯,從而誤導納稅人,導致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對此,稅務機關只能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更不得對其進行處罰。
本案中,高某已納稅款1.26萬元,按5%的稅率倒算納稅人的應稅收入作為高某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應稅收入。視同已申報的應稅收入為24萬元,而稅務機關查實的應稅收入為27萬元,所以稅務機關只能對高某隱瞞的收入3萬元(27萬元-24萬元)認定為偷稅,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